各有关单位:
为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缓解重点地区交通拥堵,推进绿色北京和绿色交通建设,经市政府同意,自2010年4月1日起调整本市重点区域非居住区停车场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停车场划分为3类区域。一类地区为本市重点拥堵区域(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二类地区为四环路(含)以内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三类地区为四环路以外区域。
二、本次只调整一类地区非居住区停车场白天(7:00(含)—21:00)临时停放收费标准。其中,占道停车场(含立交桥下停车场)收费标准(以小型车为例,下同)调整为5元/半小时,超过1小时后收费加价50%;路外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调整为4元/半小时;非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调整为3元/半小时。非露天停车场经营企业可按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标准,自行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调后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
本市居住区停车场,二、三类地区非居住区停车场,远郊区、县旅游景点停车场等其它各类停车场收费标准和停车场长期包租停车位收费标准及全市停车场夜间收费标准均保持不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大型社会活动期间,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可实行计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3)。活动事项、执行时间和范围,由活动举办地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并事先公告。
四、各有关机动车停车场应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到所在地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标准变更手续,并修改停车场明码标价牌中的相关内容。
五、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通知》(京发改〔2009〕1707号)规定,做好停车场明码标价牌统一编号、信息公开和价格违法行为处罚公告工作,方便社会和舆论监督。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收费行为。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区域交通流量变化情况,提出差别化收费区域动态调整的意见。
六、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照现行有关文件执行。
《关于我市十家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收费试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京价收字[2001]350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一类地区范围
2.一类地区非居住区停车场白天临时停放收费标准
3.大型社会活动期间停车场计次收费标准
二○一○年二月一日
附件1:
一类地区范围
一类地区名称 |
四至范围 |
|||
东 |
南 |
西 |
北 |
|
东单—王府井商业区 |
东单北大街东侧 |
东长安街南侧 |
东皇城根南街西侧 |
灯市口西街、大街北侧 |
前门商业区 |
前门东路东侧 |
前门西河沿街(不含) |
南新华街西侧 |
前门西大街北侧 |
中关村西区 |
中关村大街东侧 |
海淀南路南侧 |
苏州街西侧 |
北四环路北侧 |
西单商业区 |
西单横二条东侧(含图书大厦)至贤孝里胡同和未英胡同东侧 |
宣武门东大街北侧 |
大木仓北一巷、华远街至宣武门内大街西侧 |
灵境胡同、辟才胡同北侧 |
朝外商务区 |
东大桥路东侧 |
雅宝路南侧-市场街东侧-朝外南街南侧 |
东二环西侧 |
朝阳门外大街北侧 |
中央商务区(CBD) |
东大桥路东侧 |
建国门外大街南侧 |
东二环西侧 |
光华路北侧 |
东三环东侧 |
通惠河北岸 |
东大桥路西侧 |
朝阳北路北侧 |
|
西大望路东侧 |
通惠河北岸 |
东三环西侧 |
朝阳路北侧 |
|
金融街商务区 |
太平桥大街东侧 |
复兴门内大街南侧 |
西二环西侧 |
阜城门内大街北侧 |
崇外商业区 |
崇文门外大街东侧 |
珠市口东大街南侧 |
祈年大街西侧 |
东打磨厂街北侧 |
北京站地区 |
东二环东侧 |
崇文门东大街南侧 |
崇文门内大街西侧 |
建国门内大街北侧 |
西客站地区 |
南蜂窝路东侧 |
广莲路-西站南广场-莲花池公园南侧路南侧 |
西三环西侧 |
莲花池东路北侧 |
东直门东中街地区 |
春秀路、工人体育场西路东侧 |
潘家坡(区界)南侧 |
东二环西侧 |
东直门外大街北侧 |
燕莎地区 |
东三环东侧 |
亮马河南路南侧 |
新源街西侧 |
顺源街(不含) |
麦子店路东侧 |
麦子店西街南侧 |
东三环西侧 |
亮马桥路北侧 |
|
天泽路东侧 |
亮马桥路南侧 |
东三环西侧 |
霄云路北侧 |
|
翠微商业区 |
西三环东侧 |
复兴路南侧 |
翠微路西侧 |
玉渊潭南路北侧 |
注:上述区域范围指四至界线道路内的全部区域(四至界线道路除标明不含的,均属于一类区域),不含道路外的区域。 |
附件2:
一类地区非居住区停车场白天临时停放收费标准
单位:元/半小时
停车场类型 |
小型车 |
大型车 |
占道停车场 |
5 |
10 |
路外露天停车场 |
4 |
8 |
非露天停车场 |
3 |
6 |
2.非露天停车场经营企业可按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标准,自行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3.其它停车场收费规定及标准仍执行京价(收)字[2002]194号、京价(收)字[2002]324号、京价(收)字[2002]326号、京价(收)字[2003]106号、京发改[2004]495号、京发改[2004]1860号、京发改[2008]181号等文件规定。 附件3: 大型社会活动期间停车场计次收费标准 单位:元/次
|
小型车 |
大型车 |
四环路(含)内 |
20 |
40 |
四环路外 |
10 |
20 |
2.对在实行计次收费区域内办理了长期停放手续的车辆,停车场经营企业不得另行收取停车费。
3.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期间,机动车停车场应按规定明码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