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车船税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2-01-17    浏览次数:3

  为确保车船税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加强税收征管,扩大地方税收规模,根据《车船税法》和《车船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车船税征管实际,我省出台《青海省车船税法实施办法》,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充分考虑到车船税的财产税特点,从税负公平出发,不论车船是否向管理部门登记,都纳入了征税范围。为体现鼓励使用低能耗、低排放的小排量汽车政策,把发动机排气量作为计税依据,实行按排气量大小分档计征的办法,将排气量在2.5升以下的车船税税额调整在国家规定的下限,发挥了车船税应有的调节功能,体现了对汽车消费的政策导向。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同时,鉴于机动车辆数量庞大,税源分散,仅靠税务机关自身力量征管难度较大的实际,结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管理机构比较健全,制度和手段措施比较严密的特点,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时,对未提交年度完税凭证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这对提高车船税征收效果,防止税源流失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办法》除保留现行规定的对公共交通车给予免税优惠外,还规定对农牧民拥有并主要在农牧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实施办法》的出台,为规范我省车船税征收管理,提高征管手段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对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规范地方税制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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