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1-08-07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本市企业上市步伐,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促进首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就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推动企业上市工作

  (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企业为主、政府引导、规范运作、积极推进的原则,优化发展环境,加大培育和支持力度,形成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改制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格局,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形成主板(中小板)的“北京板块”和创业板的“中关村板块”。

  (二)在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完善本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动机制,统筹协调推进全市企业上市工作。市金融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协调全市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形成齐抓共管、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各区县政府要明确负责推进本区县企业上市工作的主管部门,为企业上市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切实推进本区县企业上市工作。

  二、大力培育上市企业后备资源,营造有利于企业上市的发展环境

  (三)凡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并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意愿,可列为本市上市培育企业。

  (四)建立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市金融局要建立企业上市资源库,对上市培育企业信息实行动态管理,研究确定工作重点和具体指导措施,加强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建设中介机构数据库、投资机构数据库,对投资机构信息、中介机构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并向有关部门及企业开放。鼓励和引导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上市培育中介机构为上市企业提供良好服务。

  (五)加大对上市培育企业的培训和宣传力度。市金融局及区县负责金融工作的部门要定期邀请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举办培训,提高上市培育企业资本运营意识和能力,加快上市步伐。进一步加大企业上市培育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支持本市企业改制,培育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市金融局及区县负责金融工作的部门要定期组织改制工作培训,提高企业对改制的认识。鼓励中介机构为企业改制提供优质服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积极为企业做好改制登记注册工作。

  (七)引导和支持银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上市培育企业提供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并购贷款、贸易融资等金融服务。鼓励银行机构在京设立专营机构,对上市培育企业提供创新型金融服务。支持银行机构为上市培育企业制定综合融资方案,开展灵活多样的组合融资,加强对上市培育企业服务。

  (八)继续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在各区县以及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对上市培育企业的小额信贷支持。

  (九)支持和鼓励本市政策性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为上市培育企业提供担保和再担保服务。引导担保机构创新业务模式,切实降低担保费和反担保条件,加大对上市培育企业的支持力度。

  (十)支持创业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在京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方式推动本市企业发展,壮大上市企业后备资源队伍。

  (十一)加快发展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一步完善试点制度和扩大试点范围,积极推动在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试点的基础上,探索在京建设统一监管下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

  三、加大对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的政策支持

  (十二)根据本市上市培育企业的盈利能力、所处行业以及发展潜力等因素,筛选本市上市重点培育企业。

  (十三)市有关部门对上市重点培育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行政收费项目在规定范围内从低标准收取。

  (十四)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在本市辖区内投资新建、扩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有关部门根据项目投资规模、产业类别等情况予以支持并加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十五)对于符合条件的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市及区县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技术创新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等给予支持。

  (十六)对于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的产品,在符合本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相关政策的前提下,通过首购、订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等方式予以支持。

  (十七)支持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建立健全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激励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试行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股权激励机制。

  (十八)对本市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申请上市和在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在改制、辅导、受理等不同阶段,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对为本市企业上市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中介机构,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其中,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企业的奖励资金由中关村发展专项资金安排解决;示范区外的企业奖励资金由现行相关市级专项资金统筹解决。资金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中关村管委会等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各区县对辖区内企业改制上市给予资金支持或奖励。

  (十九)积极营造环境,加强对公司上市后的服务。新上市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将自动纳入示范区“十百千工程”重点企业名单,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十百千工程”工作方案通知》(中示区组发〔2010〕7号)规定,通过实施一企一策、开展政府采购、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引进激励人才、建设研发和产业化基地、支持并购重组、推进实施知识产权、标准和品牌战略等方式给予重点支持,营造良好的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企业跨越式发展。

  (二十)本意见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金融局商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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