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统筹安排绿化隔离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促进绿化隔离地区和谐、可持续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8]17号)要求,现就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减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民自住房项目,继续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关于实施市区绿化隔离地区绿化建设中有关配套政策请示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31号)有关规定执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开发公司建设的上市商品房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继续由市财政部门办理全额返还,返还主体由新村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投资者调整为区(县)财政部门,作为市政府对绿化隔离地区大市政建设的投入,由区(县)政府安排使用。
二、农民自住房项目、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开发公司建设的上市商品房项目,继续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防洪费。
三、绿色产业及绿化隔离地区产业项目,自2008年5月6日起,土地收益中市属部分由市政府同意安排,用于全市规划产业用地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绿色产业及绿化隔离地区产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防洪费按规定标准缴纳。
五、绿化隔离地区内社会投资建设的上市商品房开发项目,按照“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的处理原则,缴纳基础设施专荐建设资金。
(一)2008年5月6日前,已签订《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缴土地出让金继续由市财政部门办理全额返还,返还主体由新村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投资者调整为区(县)财政部门,作为市政府对绿化隔离地区大市政建设的投入,由区(县)政府安排使用。其中对已取得全部或部分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继续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防洪费;对尚未取得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防洪费按照规定标准缴纳、
(二)2008年5月6日前,尚未签订《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市属部分不再执行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应按照毛地价(含土地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征收标准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或确定招标、拍卖、挂牌底价。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的,不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防洪费按照规定标准缴纳。
六、绿化隔离地区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溢价收入纳入市区两级地价款分成基数,加大地区级财政返还力度。将土地出让溢价收入50%返还给区县财政,有区县财政专用于绿化隔离地区基础设施建设。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