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学前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1-19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学前教育

  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2011〕7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发展学前教育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青海省发展学前教育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推动我省学前教育快速健康发展,现就我省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发展学前教育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终身发展的奠基工程,也是最重要的公益事业。各地政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把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国家和青海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突破口,作为推动全省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的重点民生工程,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坚持改革创新,着力破除制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把全面实现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学前教育发展目标作为重要任务,切实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为适龄儿童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保障广大幼儿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二、多形式多渠道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一)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特别要加大对农牧区公办幼儿园建设的投入,提供“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抓住国家扶持西部地区学前教育发展,实施重大项目和我省实施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的有利时机,加大财政投入,在农牧区学前教育资源匮乏的乡镇和人口相对集中的行政村新建幼儿园;利用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校舍和其他公共资源,进行统一规划改扩建幼儿园;在边远贫困地区不具备独立或联合举办幼儿园条件的行政村,利用学校富余校舍,增设附属幼儿园;进一步推广乐都县学前教育巡回走教经验,在人口居住分散、交通不便、不具备集中办园条件的农牧区,为散居儿童和家长提供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巡回指导,使幼儿接受一定程度的学前启蒙教育。

  (二)根据人口规模和适龄儿童数量,通过新建、改建和扩建,在每个县建设1—2所公办标准化示范幼儿园;在农牧区每个乡镇至少建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在不具备独立或联合办园的农牧区行政村利用村小附设幼儿园;因地制宜,在幼儿少、居住分散的村(牧委会),举办巡回走教点,形成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网络,满足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三)制定优惠政策,鼓励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举办幼儿园。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收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独自举办民办幼儿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形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低收费学前教育服务。

  (四)规划建设城镇小区建设,要将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进行统筹安排,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对城镇小区建设未安排幼儿园建设的规划,审批部门不予批准;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住宅小区建设时,要配套建设幼儿园,对不具备配套幼儿园建设条件的城镇住宅小区,开发商应上缴幼儿园建设费,由当地政府根据学前教育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用于幼儿园新建或改扩建。

  三、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一)各地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实施的民生工程,加大财政投入,并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使其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有合理比例并切实予以保障;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优先安排用于支持新建公办幼儿园,做到“预算有科目,增量有倾斜,投入有比例,拨款有标准,资助有制度”;建立学前教育省、州(地、市)、县按比例合理分担办学经费的机制;州(地、市)、县政府要承担起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统筹考虑幼儿园日常运行、教职工工资、设施条件改善等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筹措经费,动员和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支持本地学前教育发展;省、州(地、市)、县建立资助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孤儿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制度。

  (二)建立发展学前教育的激励机制。省、州(地、市)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公办幼儿园进行全面评估。经评估达到一定办园规模,积极主动改善办学条件,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公办幼儿园,根据隶属关系和评估层级,分别由省、州(地、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奖励。县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乡级幼儿园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幼儿园给予奖励。

  (三)积极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对城乡办园规范、质量合格、低收费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补贴,以鼓励社会力量办园,有效解决入园难问题。

  (四)建立综合奖补机制,制定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以州(地、市)、县为主,对城镇在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和城市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办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低收费学前教育服务的给予奖励。重点用于幼儿园教学仪器设备购置、园舍修缮等。

  四、实施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青海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推进教育公平作出的重大决策。各地政府要加强对计划实施工作的领导,州(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各县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指导。各地要根据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抓紧抓好行动计划的落实工作,要把增加学前教育资源总量同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和改造好中小学布局调整腾出来的校舍,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对新增园舍的建设要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州(地、市)县政府要加强对各职能部门落实相关职责及其保障措施的督促检查,确保分年度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五、拓宽渠道,解决师资不足问题

  (一)健全完善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学前教育教师入口关。要按照改革创新、注重实际、满足基本需求的原则,合理确定幼儿园生师比例,及时补充教师,满足学前教育教学的基本需求;对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出的富余教师,经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培训后,充实到幼儿园教师岗位;加强政策引导,鼓励和吸引中等职业学校幼师专业、高等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的毕业生到农牧区幼儿园或民办幼儿园任教;继续组织师范院校本专科高年级学生到农村牧区幼儿园或学前班进行顶岗实习,弥补农牧区学前教育教师的不足。进一步加强师范院校学前教育和中等职业学校幼师专业建设,扩大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招生名额。

  (二)对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规模较大的民办幼儿园,每接收一名合格大中专毕业生任教,省、州(地、市)、县三级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举办者补足。对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评先评优、名师名校(园)长评选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同等对待。

  (三)对农牧区学前教育巡回走教点,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一定条件聘请巡回支教志愿者,其生活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所在地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标准确定,资金由省、州(地、市)、县三级财政按比例负担,并按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当增加。

  (四)妥善解决幼儿教师的待遇,不断提高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行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对公办幼儿园经考核合格的非在编教师实现与在编教师同工同酬。民办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审、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

  (五)制定和完善幼教师资队伍的培养和培训规划,把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建立健全教师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在职教师的业务培训,三年内完成对全省乡镇以上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的国家和省级培训,通过省、州(地、市)、县三级培训机构,五年内对全省所有幼儿园园长和专业教师进行一轮全员专业培训。

  六、加强管理,提高学前教育办园水平

  (一)严格幼儿园准入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依据国家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颁发办园许可证。不具备办园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不予批准。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目前存在的无证办园状况进行全面排查,对查出的无证办园机构,要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新接收幼儿入园;同时要制定有效措施,保证已经在园幼儿正常接受学前教育,经整改后达到相应标准的,准予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取缔,其在园幼儿由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分流安置。

  (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幼儿园办学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报价格部门备案。各级各类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学前教育机构收费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幼儿园收费监管机制,防范财务风险,坚决杜绝和查处乱收费。

  (四)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安全设施建设,配备保安人员,落实幼儿园饮食卫生、住宿、教学活动等各项安全措施,不断提高人防、物防、技防水平,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防护体系。教育、安全、卫生、食品安全监督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指导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要加强同街道、综治等部门的配合,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和周边综合治理工作。

  七、努力提高学前教育保教质量

  (一)幼儿园要严格遵照国家关于学前教育的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儿童利益优先的原则,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儿童,关注个性差异,坚持教育和保育相结合,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于乐,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和谐发展。

  (二)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学研究部门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质量检测,定期发布质量检测报告,引导学前教育机构坚持科学的教育观和质量观,禁止组织幼儿参加违背教育规律和身心发育特点的实验和活动,努力为儿童创设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坚决纠正和防止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

  (三)努力提高基层及民办幼儿园管理水平,积极开展城乡幼儿园“对口支援”活动,教育部门要选派城镇幼儿园的优秀教师定期到基层幼儿园开展支教和挂职锻炼,帮助基层幼儿园提高办园管理及教学水平。对规模较小、师资力量薄弱、管理水平较低的民办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要选派公办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定期到民办幼儿园,在保教、管理、教师业务等方面开展指导工作,帮助其不断提高自身发展的能力。

  (四)民族地区幼儿园要突出地方特色,积极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双语”教学,在学好母语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尤其要加强国家通用语的会话教学,努力提高民族地区孩子的听、说能力,为学前幼儿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奠定基础。

  八、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发展学前教育工作,把发展学前教育摆到重要的工作日程,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整体规划,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任务,促进发展。要建立完善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切实将学前教育与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统一规划,统一安排、统一实施。

  (二)各地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建立全省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公安、民政、建设规划、卫生等职能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青政办〔2010〕3号)确定的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协调,落实各项措施。

  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民政、工商、质检、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三)将学前教育发展任务列入对地方政府领导目标责任制的重要指标加强考核。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设施设备、师资队伍建设、规范办园等内容作为教育督导的重点、纳入“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教育先进县”督导评估等指标体系,切实推进农牧区幼儿教育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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