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8-07    浏览次数:2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近年来,全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不断加强机动车停放收费(以下简称“停车收费”)管理制度建设,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停车收费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全市停车资源紧张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仍存在超标准收费、超范围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收费行为,根据《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政管字[2002]341号)、《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2002]194号)和《关于〈北京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试行)通知》(京发改〔2009〕955号)等规定,经商有关部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牌统一编号管理。为加强停车收费管理,方便社会各界监督,由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对辖区内所有经营性停车场按属地实行明码标价牌统一编号管理,规范明码标价牌标示内容。

  (一)编号方式。明码标价牌编号按照区县名称第一个汉字加四位数字顺序编排,一个编号对应一个停车场。如:东0001、丰0001等。

  (二)标示内容。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牌应标明:停车场经营单位名称、停车场范围(位置)、车位总数、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牌编号、行业主管单位和经营单位的服务监督电话以及价格举报电话。

  (三)编号需提供的材料。对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牌编号时,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应按照京政管字[2002]341号文件的规定,要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企业提供相关材料。

  市发展改革委将在以区县为单位统一编号管理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全市统一编号管理。

  二、建立违规停车经营企业的市场退出机制。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根据京政管字[2002]341号文件的规定,加强对本辖区内停车收费的管理,严格按照全市统一确定公布的收费标准和公安交通、交通(市政)等部门的审核情况,对停车收费经营企业的收费行为进行全程监管。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与交通(市政)、公安交通、城管、工商以及地税等部门的沟通协作,配合主管部门完善占道停车委托经营管理制度,将价格执行和占道费缴纳情况列入委托经营协议的相关条款,对多次发生价格违法行为或未按时缴纳占道费的企业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协议取消其经营资格;要协调有关部门将停车经营企业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将企业价格违法等不良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停车场备案年审和停车场经营企业年度考核,对有不良记录的企业给予相应惩处。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积极与各有关部门形成联动,通过多种约束方式、多种惩处措施建立违规停车经营企业的市场退出机制,切实规范停车收费行为。

  三、进一步明确现行有关停车收费管理政策。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在执行现行停车收费标准、做好本辖区内所有停车场停车收费管理的基础上,加强停车收费管理政策的宣传解释,对实际执行中争议大、矛盾多的收费问题,要进一步明确政策,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机动车跨昼夜分界点停放且停放时间不足昼夜分界点前的一个计时单位的停车收费,按分界点前的收费标准和计时单位收费,不得拆分为两个时段计收停车费。对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封闭式居住小区内设立的停车位,实行在小区入口计时、出口收费,进入小区的任何车辆实行第一小时内免费停车,第二小时起开始计收停车费。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部分居住区周边道路,施划夜间限时停车位,试行夜间免费停车,缓解居住小区停车难问题。对非法私自设置停车场进行经营的,由有关执法部门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依法查处。

  四、大力推进停车收费管理信息公开制度。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积极协调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主动向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布停车收费管理政策和相关信息,并及时掌握停车场动态变化。要在政务网站设置停车场管理专栏,公示本辖区各经营性停车场名称、经营单位、车位总数及示意图、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牌编号、行业服务监督电话等情况,方便社会查询。要建立停车场价格违法行为处罚公告制度,通过本单位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依法查处的停车经营企业名单及其违法行为。对价格违法行为严重、屡查屡犯的停车经营企业,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通过信息公开制度,加大停车收费行为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五、切实加强停车场经营企业内部管理。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做好对停车场经营企业停车收费政策告知、疑难问题解释解答等政策服务工作,提高企业对收费等政策的认识和理解。要通过召开提醒告诫会、发出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书等形式,对停车场经营企业进行政策警示,促进企业加强内部制度管理和员工教育,完善企业内部快速协调、化解矛盾的工作机制,提高收费人员依法收费意识,规范收费人员的收费行为。

  六、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2009年12月31日前落实各项任务和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报送我委。同时要积极会同公安交通、城管、工商等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共同维护停车场经营和收费秩序。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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