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农委: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旱涝保收标准农田示范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农办计〔2014〕27号)精神,2014年农业部将继续支持部分示范区建设旱涝保收标准农田示范项目。请根据通知要求,抓紧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于2014年5月20日前由市农委一式7份上报省农委,我委将组织专家审查后上报农业部。
联系人:省农委发展计划处张金苗,电话:0551-62644113。
附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旱涝保收标准农田示范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2014年5月5日
附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旱涝保收标准农田示范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农办计〔2014〕2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加快推进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示范引领全国现代农业发展,2014年我部将继续支持部分示范区建设旱涝保收标准农田示范项目。现就项目前期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设思路
深入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依据《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支持示范区建设一批集中连片、设施完善、技术集成、高效生态的旱涝保收标准农田,探索标准农田建设集成农业物联网和生态农业技术的有效方式,创新标准农田建设管护和资金管理机制,促进示范区改善农业基础条件,发展生态农业,提高农业信息化水平,打造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业技术集成化应用示范基地。
二、建设内容及标准
参照《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NY/T 2148-2012)》和《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主要开展田块整治以及灌排设施、泵站、机耕道、农田防护林网等田间工程建设。项目省可安排1个项目开展集成农业物联网或生态农业技术建设试点,配套购建土壤墒情、虫情监测与信息采集、处理等农业物联网设备设施,或水肥一体化、病虫害生态防治、沼渣沼液等有机肥储存、秸秆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处理等生态农业设备设施。
每个拟申报的示范区旱涝保收标准农田示范项目建设规模不超过2万亩,建设任务应落实到乡镇、村庄和地块,具体规模由各地根据田块面积实际确定。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尚未确定201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央投资补助标准,请各地暂按每亩中央投资补助800元、地方配套不低于200元的标准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待补助标准明确后予以调整。物联网或生态农业设备设施投资不得超过项目投资的20%。
三、项目布局
2014年,选择国家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确定的800个产粮大县(场)以外的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旱涝保收标准农田示范项目。项目区原则上应在国家基本农田划定区域内,能够长期保持不被转为非农用地。
四、有关要求
(一)探索创新建设机制。各地应按照今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积极探索创新项目建设机制、资金管理机制和建后管护机制,发挥示范作用。鼓励示范区统筹整合性质相近、用途相同的同类项目资金,集中力量精心打造示范基地、示范项目。鼓励示范区通过报账制、先建后补等方式,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鼓励由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承担项目建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设立专章说明机制创新的思路和做法。
(二)精心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集成农业物联网或生态农业技术建设试点。拟开展试点的示范区应研究提出农业物联网或生态农业建设的指导意见,具有明确的推进思路,项目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储备。有关示范区应与具有研究基础、建设经验和实践案例的国家级或省级农业科研单位合作开展项目建设,合力探索建设模式和建设机制。各省农业部门根据现实条件和发展需求,择优选择试点示范区,技术储备不足的省和示范区不得申报。
(三)鼓励各地加大项目配套投入。项目省和县应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统筹落实好项目配套资金,确保将项目建成高产稳产的优质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和生态高效可持续生产模式的示范基地。鼓励有关示范区创新项目建设投融资方式和渠道,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机制,引导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自筹资金投入项目建设。
(四)编制好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依据规定的编制要求,由示范区农业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附实施项目的农民合作社及家庭农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方财政配套承诺函等材料。经评审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不予安排。请各省农业部门于5月30日前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份)报送我部发展计划司,并在农业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ac.agri.gov.cn)同步上报。
联系人:农业部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公室
何声卫 010-59193358
附件:2014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旱涝保收标准农田示范项目各省申报控制数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4月24日
2014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旱涝保收标准农田示范项目
各省申报控制数
序号 |
省(区、市) |
项目申报控制数(个) |
备注 |
|
合计 |
55 |
|
1 |
北 京 |
1 |
|
2 |
天 津 |
1 |
|
3 |
河 北 |
2 |
|
4 |
山 西 |
2 |
|
5 |
内蒙古 |
1 |
|
6 |
辽 宁 |
1 |
|
7 |
上 海 |
1 |
|
8 |
江 苏 |
3 |
|
9 |
浙 江 |
3 |
|
10 |
安 徽 |
1 |
|
11 |
福 建 |
2 |
|
12 |
江 西 |
2 |
|
13 |
山 东 |
3 |
|
14 |
河 南 |
2 |
|
15 |
湖 北 |
2 |
|
16 |
湖 南 |
2 |
|
17 |
广 东 |
2 |
|
18 |
广 西 |
2 |
|
19 |
海 南 |
1 |
|
20 |
重 庆 |
1 |
|
21 |
四 川 |
4 |
|
22 |
贵 州 |
1 |
|
23 |
云 南 |
1 |
|
24 |
西 藏 |
1 |
|
25 |
陕 西 |
3 |
|
26 |
甘 肃 |
2 |
|
27 |
青 海 |
1 |
|
28 |
宁 夏 |
1 |
|
29 |
新 疆 |
2 |
|
30 |
新疆兵团 |
1 |
|
31 |
黑龙江农垦 |
3 |
|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2014年5月7日印发
打字:侯勤廉 校对:张金苗 共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