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原《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自1999年12月1日施行以来,促进了本市节能工作的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全市能耗水平逐年降低。为适应新的节能形势要求,我市修订了《实施办法》,并于2010年5月28日,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以基本国策为根本,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宗旨,突出了节能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立足建设 “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实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目标,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调整产业结构为着力点,将制度创新、政策引导、宣传教育和监督指导结合起来,完善节能管理和社会服务体系,发挥市场机制和公众参与的作用,解决节能领域存在的实际问题。
1.为什么要重新修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答:原《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自1999年12月1日施行以来。对促进本市节能工作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市能耗水平逐年降低。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能源需求量不断增加,能源已经成为影响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节能工作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原《实施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以及今后节能工作的需要。2008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简称《节能法》)重新修订施行,新修订的《节能法》在节能基本制度、法律调整范围,激励政策、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较大修改。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新《节能法》,保证法制统一,同时适应新时期节能工作的更高要求,北京市有关部门决定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2.本次修订《实施办法》的突出特点是什么?
答:修订工作全面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落实“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发展要求,重点突出以下四个特点:一是全面贯彻《节能法》,维护法制统一性;二是细化《节能法》规定,增强《实施办法》可操作性;三是结合北京实际和特点,突出《实施办法》针对性;四是兼顾当前和长远,提高《实施办法》前瞻性。
3. 《节能法》与本市《实施办法》之间有什么关系?
答:《节能法》是本市《实施办法》的上位法,是《实施办法》的基本依据。在遵守《节能法》的前提下,结合本市具体情况,依据《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管理、能源使用和节能技术开发、利用等活动进行相关监督管理。
4.修订后的《实施办法》体例上与《节能法》是如何呼应的,有多少章节?
答:《实施办法》是依据《节能法》进行全面修订的。新修订的《实施办法》主要有5个方面的变化:一是扩大了调整范围;二是健全了节能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三是完善了促进节能的经济政策;四是明确了节能管理和监督主体;五是强化了法律责任。《实施办法》在体例设置上与《节能法》充分呼应,内容上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共有七章、70条,包括总则、节能管理、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节能技术进步、激励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
5.《实施办法》在节能管理体制上是如何规定的?
答:原《实施办法》主要是调整工业领域节能,此次修订,法律调整范围除工业领域外,还扩大到民用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因此,在管理体制上也有所变化,即确定了主管和分管相结合的节能工作管理体制。具体规定为:发展改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节能综合协调,组织拟定本市节约能源综合规划,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节能监察和考核工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市政市容、规划、科技、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统计、农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第六条)。
为加强政府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实施办法》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组织推动本地区的节能工作,研究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九条)。
6. 《实施办法》在管理制度设计方面有何创新?
答:《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创设的节能制度主要有:一是能效指标对比制度(第二十八条),通过与同行业的能源效率先进水平指标进行对比,强化节能管理,实施节能技术改造,优化用能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二是用能监测制度(第五十一条),采用在线监测和现场监测等方式,掌握公共机构、大型公共建筑、重点用能单位和其他用能单位的用能情况;三是目录管理制度(第五十三条),公布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目录,公布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民用建筑材料目录。此外,还实行有利于节能和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价格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能耗超限额加价制度和能源阶梯价格制度(第五十九条)。
7. 《实施办法》是如何引导全社会参与节能的?
答:抓好全社会的节能,必须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为培养提高全民节能意识,《实施办法》规定:一是通过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节能宣传周、节能社区、节能家庭、志愿者服务等形式,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倡导节约型的消费方式。二是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宣传节能法规、政策和节能知识,对浪费能源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三是本市在每年六月开展节能宣传周活动(第八条)。四是建立统一的节能公共服务网站,公布节能政策法规、节能服务机构名录,宣传节能知识,介绍节能技术和产品,披露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行为的信息(第十八条)。五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举报浪费能源的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
8.北京市在全国率先实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在《实施办法》中,对推进这项制度还有什么细化的规定吗?
答:《实施办法》中明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节能评估并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同时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节能强制性标准及节能审查意见进行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节能强制性标准及节能审查意见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第十三条)。
9.节能服务产业作为节能产业的重要领域之一,在《实施办法》中,对于扶持、规范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具体做出了那些规定?
答:节能服务产业是北京市大力支持发展的产业之一,作为其产业链条中一个重要领域,《实施办法》专门细化了相关规定:本市建立和完善节能服务体系。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活动,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节能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从事节能服务活动,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负有节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与节能有关的政策和标准时,应当听取节能服务机构的意见(第二十条)。
10. 2010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实施办法》中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是如何体现的?
答: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其运作方式是,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合同能源管理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合同能源管理类型主要有: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实施办法》提出“本市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有关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税收扶持和补助、奖励;用能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予以列支;鼓励金融机构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为节能服务机构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第二十一条)。
11.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是节约常规能源的重要途径,《实施办法》对此是如何体现的?
答:为进一步推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工作,《实施办法》明确提出鼓励、支持开发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第七条)。本市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发展和推广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第五十五条)。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并网技术标准,加强电网建设,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第三十条)。实行有利于节能和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价格政策(第五十九条)等。
12.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区别是什么?
答:新能源又称非常规能源,是传统能源之外的各种能源形式,指新开发利用或正在积极研究、有待推广的新型能源,如氢能、地热能、核聚变能等。可再生能源是可连续再生、永续利用的一次能源。这类能源大都直接或间接来自太阳,包括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风能、波浪能以及海洋表面与深层之间的热循环等等。
13.对于清洁、安全、在本市可再生能源利用中应用比例最高、发展潜力最大的太阳能,《实施办法》中有什么具体规定来促进其发展应用吗?
答:《实施办法》提出,本市在民用建筑领域推广太阳能利用系统,其中,新建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以及在小城镇、工业园区建设中应当率先推广使用。新建民用建筑安装太阳能利用系统或者预留安装位置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的技术标准,并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推广太阳能在新农村建设中的普及和应用;开展示范项目,支持农业生产、农民生活与太阳能利用相结合(第三十二条)。
14.北京市第三产业能耗已经超过第二产业能耗,建筑节能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开展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是降低建筑能耗的有效途径,《实施办法》中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如何规定的?
答:既有建筑改造是节能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明确改造费用、主管部门、建筑各方应承担的责任是推进既有建筑开展节能改造的关键。为此,《实施办法》提出:既有居住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该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逐步实施节能改造。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范围、要求和项目实施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三条)。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既有民用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进行扩建、改建时,应当同步进行节能改造(第三十四条)。农民对住宅实施节能保温改造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性资金扶持(三十五条)。
15. 2010年2月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实施办法》中对此是否有体现?
答:供热按计量收费是促进建筑节能的有效手段之一,《实施办法》对既有建筑、新建建筑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均做出了规定: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新建建筑未按照规定安装上述装置的,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第三十七条)。
16.在大型公共建筑中,空调、照明用能一直占有较高的比例,《实施办法》对此是否设置了相关规定?
答:《实施办法》在第三十六条和三十八条中专门对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和大型建筑物的空调和照明节能做出了细化的规定。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改进空调运行管理,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第三十六条)。依据《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建科[2008]115号),室内温度控制制度的具体要求是控制利用空调系统进行室内供冷和供热房间的空气温度,使之不超过规定的限制标准。公共建筑夏季室内温度不得低于26℃,冬季室内温度不得高于20℃。公用设施、公共场所的照明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及其控制系统应当优先使用节电的技术、产品和新能源,按照节能要求降低照明能耗(第三十八条)。
17.《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中提到:“本市推广绿色建筑标准”。绿色建筑标准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有什么区别?
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中将绿色建筑明确定义为: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绿色建筑标准在达到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更加突出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以及环保要求,强调对建筑进行全寿命周期的综合评估。2005年7月1日,北京市在全国率先实施了绿色建筑地方性标准---《绿色建筑评估标准》(DBJ/T01-101-2005)。
18.交通节能是本市“十二五”期间推进节能工作的重点领域之一,《实施办法》对促进交通节能是如何规定的?
答:《实施办法》对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交通工具结构优化、交通管理系统升级均做出了规定,具体如下: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建设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推进交通信息化建设,建设智能交通运输管理系统,逐步提高交通运行效率(第三十九条)。优先发展公共交通、轨道交通,推广大容量快速公交系统,科学规划调整公共交通线路布局,优化城市道路网络系统(第四十条)。鼓励和支持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行业优先采购和使用电动车、混合动力车、天然气车等节能环保型汽车(第四十一条)。
19. 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应当发挥表率作用,《实施办法》对公共机构节能都做出了哪些规定?
答:《实施办法》依据《节能法》及《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对公共机构节能做出了详细规定,比如实行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制度(第四十五条)、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制度(第四十六条)、能源消耗公布制度(第四十六条),优先采购列入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第六十条)。此外,还明确提出,对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改造既有建筑,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应当安装和使用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明确了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来源,即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安排对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第四十三条)。
20. 《实施办法》第六十一条中提出“逐步开展节能量指标交易”,该项规定的具体含义及意义是什么?
答:“节能量指标交易”是一项创新性工作,所以在《实施办法》中提出逐步开展这项工作。节能量指标交易是指借鉴国际上的碳排放指标的交易模式,使节能量的硬指标也可以实现市场交易,即用能单位通过合同或者节能量购买协议等形式,获得节能量额度,用于实现其节能目标。此项规定的重要意义在于通过交易机制,推进节能工作的市场化进程,提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的积极性。同时,还能培育节能减排交易的要素市场,如培育指标认证、计量、检测等节能服务产业,证券、基金等金融企业参与指标交易,可进一步提升第三产业的服务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