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和海东工业园区下放省级部门行政审批权(第一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1-19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向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

  经济试验区和海东工业园区下放省级部门

  行政审批权(第一批)的通知

  青政办〔2011〕26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园区经济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向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下放省级部门行政审批权(第一批共75项,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实施

  (一)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省级部门接到本通知后,于2011年11月30日前,依职权分别向对应的园区作出下放具体行政审批权项目和工作要求的决定。

  园区所在州(市、地)、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园区职能定位、行政管理等实际需求,梳理本地区执行的行政审批事项,遵照合法、效能、责任、监督,以及“应减必减”、“该放就放”的原则,授权或者委托园区行使相应的行政审批权。

  省政府各部门要继续梳理、研究本部门执行的行政审批事项,切实从推动园区发展的大局出发,按照成熟一批下放一批,成熟一项下放一项的方式,进一步梳理行政审批项目,加大下放力度。

  (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统一由园区管委会承接,园区管委会确定具体的执行机构行使行政审批权。

  承接行政审批权的园区要抓紧做好行使行政审批权的准备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保障行政审批权正确行使。

  (三)下放行政审批权的省级部门与承接行政审批权的园区,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权限下放、承接和落实等工作,避免出现管理脱节。

  二、严格执行下放要求

  (一)对下放的项目,省级部门必须下放,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留或“明放暗不放”。

  (二)下放含有若干相对独立行政审批事项子项目的行政审批项目,必须将该行政审批项目包含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完整下放,不得对行政审批总项目进行拆分。行政审批权下放后,由行政审批事项衍生的行政管理权、相关具体工作业务等事项,一并由承接行政审批权的园区办理。

  (三)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规费收取的,按照权随事走、费随事转的原则,由承接下放行政审批权的园区收取,并按省财政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三、完善监督服务

  (一)下放行政审批权的省级部门要全程跟踪下放服务工作,对园区开展行政审批权工作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园区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前,需要事先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由其具体承办行政审批的机构直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二)承接行政审批权的园区要抓紧制定行政审批人员培训计划,在审批权限、程序、方法、注意事项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方案,组织人员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下放行政审批权的省级部门要帮助园区完成人员培训工作,指导他们熟悉行政审批事项、开展审批工作。园区要主动联系下放行政审批权的省级部门,做好接受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

  (三)下放行政审批权的省级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行政审批的要求,督促承接行政审批权的园区健全行政审批相关制度、监督制约机制,依法实施审批,规范审批流程,公开审批行为,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审批效能。

  (四)园区现行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由园区依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依法自行组织清理。

  附件:向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下放省级部门行政审批权目录(第一批共75项)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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