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切实解决农村撂荒地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2-04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农牧厅关于切实解决农村撂荒地问题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1]27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农牧厅拟定的《关于切实解决农村撂荒地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于切实解决农村撂荒地问题的实施意见

  省农牧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

  近年来,因我省自然条件差、农业比较效益低、农村人口外迁、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等原因,部分农村出现耕地撂荒现象,并有扩大之势。不仅影响了农业生产、制约了农民增收,而且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为了切实解决农村耕地撂荒问题,最大限度地提高耕地利用率,稳定农业生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撂荒地问题的重要性,深入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耕地是农村最大的资源,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耕地数量是粮食安全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基本保障。珍惜土地、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关系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问题,对于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任何时候都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耕地撂荒则是农业资源最大的浪费,是当前农业农村工作发展中新情况和新问题的直接反映,既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不但影响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而且影响到农村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和农牧、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对耕地撂荒问题引起足够重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充分认识到解决农村耕地撂荒问题的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把解决农村耕地撂荒问题纳入当前农业农村工作的议事日程,作为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农村耕地撂荒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既明确了广大农民承包耕地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承包农户的相应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印发宣传资料,召开村民会议等多种方式,加强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广大农民认识到保护耕地、恢复撂荒地耕种是自己应尽的义务,增强爱惜土地、种好土地的自觉性。

  二、全面落实支农惠农政策措施,激发广大农民群众种地热情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措施,坚持社会贡献与优惠政策挂钩,严格按照“谁种粮,谁受益”的原则,跟踪落实各项惠农政策,确保各项补贴资金不折不扣发放到种粮农户手中。要扶持种粮大户发展粮食生产,做到“多种多补、少种少补,谁种补谁”,撂荒农户决不允许享受各种种粮补贴。同时,要进一步落实各项减负政策,规范农村涉农收费,减轻农民负担。调整和完善耕地保护策略,严格控制非农占用耕地,提高耕地利用率和效益,确保撂荒地尽快恢复耕种,确保粮食安全。同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切实加大农资监管力度,密切关注农资价格及其供应情况,防止因农资价格上涨过快,导致种地成本上升而出现撂荒。

  三、进一步加大土地流转力度,积极探索建立解决耕地撂荒长效机制

  加快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不但是解决农村劳动力紧缺、防止资源浪费的有效途径,更是提高农业劳动集约化、社会化程度,提高劳动效率,提高粮食自给率的现实需要。各地要鼓励推广现有经验,探索新的办法,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确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政府要尽快建立健全乡镇土地流转服务平台,为农民提供土地流转信息、政策咨询、价格评估、指导合同签订、协调利益关系、调处流转纠纷等服务,按照“依法、有偿、自愿”的原则,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对因无力耕种又不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要引导其采取转包、出租或入股的方式流转。积极探索建立新的土地流转平台,通过政府出资,组建“土地银行”,组织吸收、储备、经营、转租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可将土地转贷给有经营能力的农户或经营实体,促进土地的集约化、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对于确实没有耕种能力的老、弱、病、残农民的耕地,在确保其基本生活条件下,可委托给有能力的农户代耕。各地要采取政府主导、政策扶持、项目配套等方式培植和鼓励种植、养殖大户,引进农业企业,积极接纳农户流转出来的土地进行规模化种植;鼓励农业业主跨地区承包或租赁撂荒地进行农业生产,走布局区域化、生产专业化、经营一体化、服务社会化的路子,真正建立起促进土地有序流转,解决耕地撂荒问题的有效机制,并从根本上解决农户的后顾之忧。土地经营权流转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地方政府和发包方不得强迫命令,不得违法流转撂荒农户的承包地,不得改变撂荒地的农业用途。

  四、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各地要把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作为解决撂荒地问题的重要措施。国土资源、农牧、水利、财政、交通、林业等部门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撂荒地突出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对土地整理、中低产田改造、新农村建设、农村交通建设、人畜饮水工程、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等各种涉农项目和资金进行整合,打捆使用,逐步改善撂荒突出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同时,探索建立水利公积金制度,采取上级补助一点、本级财政配一点、“一事一议”出一点、村级组织筹一点等办法积累资金,解决农业基础设施日常维护问题。特别是要多渠道、多方位筹集资金,兴修农田水利,加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增强抗灾能力,提高群众种田积极性,防止出现新的撂荒。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的荒山、荒沟、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给单位或个人,进行综合整治和开发。

  五、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特色农业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农产品布局是解决耕地撂荒的重要手段。各地要按照“因地制宜、宜粮则粮、宜经则经”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民改变传统生产经营模式,调整和优化农业结构,根据本地的农业资源优势、产业优势和土地资源特点,以市场为导向实施好产业调整项目,培育优势产业,发展特色农业,实现产业合理布局,最大限度地降低经营土地的风险,提高经营效益。加强特色农产品市场营销,加大优质农产品宣传推介力度,建立健全农产品展销窗口,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增加农民经营土地的收益。积极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鼓励走多种产业综合经营的路子,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在“公司+农户”的基础上,走“公司+基地+农户”和“公司+基地+专业合作社+农户”的路子,延长农业产业链条,将农民的种植风险降到最低限度。要通过各种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组织等把千家万户的分散经营整合起来,实行区域化布局、集约化生产、规模化经营、科学化管理,提升土地的产出效益。要逐步建立农民参与流通和加工领域内的利益分配机制,使企业和农民在生产经营中成为利益共同体,提高和稳定土地的收益。

  六、加大农业科技推广力度,不断提高农业科技含量

  提高土地收益关键要依靠科技。各地要加强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改善农技推广机构办公条件,提高农技服务人员待遇,调动农技人员服务“三农”、推广良种良法和农机农艺的积极性,创新农技推广服务机制,全面推广农技人员包村联户责任制,增强农业新技术的推广力度和普及程度。要大力开展针对撂荒地区的农业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的科技素质。要抓好优良品种的引进和推广,积极改进耕作方式,提高土地复种指数,大力提倡免耕播种、地膜覆盖等新型耕作制度,采用机械化、半机械化手段,减轻劳动强度,增强科学技术含量和机械化水平,减少农村隐形撂荒。积极推行标准化、绿色化、无公害生产实用技术,大力发展生态高效农业,提高农产品质量和效益。通过科技推广运用,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农业资源利用率,解决广种薄收和增产不增收的问题,增强科技支撑力量。

  七、切实加强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解决撂荒地问题,事关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大局,各地要把解决土地撂荒问题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和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取得实效。州(地、市)政府要精心部署,周密安排,抓好督促检查。县、乡政府在恢复撂荒地中负有直接责任,县级主管领导要亲自抓落实,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乡(镇)领导要带领村干部深入农户和田间地头,一户一户地查,一块一块地落实,彻底摸清撂荒耕地的地点、面积和承包户,分类登记,摸清底数,搞清原因,分类指导,制定撂荒地恢复耕种计划。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耕地保护,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农牧部门要为撂荒地恢复耕种提供种植技术,搞好科技服务指导;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撂荒地水利设施建设力度,搞好渠系配套建设;财政部门要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力度,增加中低产田改造投入;扶贫开发部门要加大贫困地区的产业扶贫攻坚力度;统计部门要认真核实农作物播种面积,为良种补贴等惠农政策的落实提供依据。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通力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对各地在撂荒地恢复耕种中好的工作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各级政府要每年定期组织农牧、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开展耕地撂荒问题的明察暗访,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基层和农民反映的问题要高度重视,妥善解决,加强监管,杜绝耕地撂荒,确保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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