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2年中国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推荐活动的通知苏农加[2012]4号

发布日期:2012-08-20    浏览次数:5

  各市农业委员会职能处室(单位):

  根据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关于开展2012年中国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影响力调查”活动的通知(中优协(秘)[2012]19号)要求,现决定在全省开展2012年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推荐活动。

  各市负责组织本地区“中国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的推荐工作,每市推荐申报1-2个品牌农产品,于9月20日之前将申报材料及电子光盘报我中心,要求纸质材料一式三份,电子光盘二份,材料尽量翔实。具体申报范围、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相关要求详见附件。我中心将组织专家进行初评,初评通过报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审定。

  联系人:杭祥荣  025-86263640  13851464098

  附件:关于开展“2012年中国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影响力调查”活动的通知

  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关于开展“2012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调查”活动的通知

中优协(秘)〔2012〕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国农业品牌战略的实施,加快区域优质特色农产品发展,促进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按照农业部要求,在农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组织下,由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牵头联合中国农业展览协会等六家协(学)会开展“2012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调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原则

  “2012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调查”活动实行“政府支持、协会主导、社会参与”的机制,坚持“自愿、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详见附件1)。

  二、申报范围

  申报“2012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调查”的产品范围(详见附件2):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产品,或仅改变其物理性状而不改变其化学结构、不含各种添加剂的初级加工农产品,一般为单一产品或某一类产品。

  三、申报资格

  要求申报“2012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调查”的产品须在特定的生产区域内有一定规模化的生产基地,并拥有区域公用品牌的注册商标或取得国家区域产品保护制度注册确认的品牌;生产地区自然环境和人文历史独特,有一定的生产传统、生产规模和文化传承;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具有良好的品质和美誉度、较大的市场份额和发展空间,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四、申报单位

  参与“2012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调查”活动的申报单位即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拥有者或当地行政主管部门。

  五、组织机构

  在农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组织下,由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牵头,联合中国农业展览协会、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农业行业分会、中国水产学会、中国畜牧业协会和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成立“2012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调查”组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负责活动筹备和调查等具体工作。

  六、调查程序

  “2012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调查”活动采取省级有关机构初评、申报或确认,组织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和专家评审推荐,网络调查,公证公布的方式。分四步进行:

  第一步:申报单位向所在省级优农中心(协会)提出申请,由省级优农中心(协会)进行初评后,向组织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对于申报单位自行向组织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的,组织委员会办公室可向相关省级优农中心(协会)征询意见后确认是否受理该品牌的申报。

  第二步:组织委员会办公室对各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专家依据知名评价、质量评价和市场评价为主,经营评价为辅,兼顾发展评价和效益评价的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审,形成建议名单,提交组织委员会。

  第三步:组织委员会按照设定的网络调查程序安排进行网络调查。调查结束后对网络有效投票进行排序,形成本次调查的名单。

  第四步:根据网络调查名单,取前100名(可并列)经公证机构公证后向社会公布。

  七、申报数量

  通过自行申报和各省级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征集区域公用品牌,数量不限。本届活动将通过社会大众对上网各品牌的认可度调查,对网络投票数量排序前100名的区域公用品牌进行公布。

  八、有关要求

  (一)截止日期:2012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调查申报截止日期为9月30日(以邮戳为准);资格审查和评审截止日期为10月15日;网络调查截止日期为11月7日;结果公示日期为11月12日。

  (二)各申报单位需要报送材料:《2012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调查申请表》(附件3)和汇总表(附件4)纸质及证明性纸质材料两份、电子光盘一份。

  (三)组织委员会拟定于11月底进行本年度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发布及区域公用品牌建设表彰活动,各申报单位可自愿申请参加。

  (四)联系方式:

  “2012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调查”活动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雷晓芳(010)64820311

  高千惠(010)65521348

  传真:010-64820318,邮箱:ppdc@zgppny.com

  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0号院1号楼1003室.

  中国品牌农业网雷晓芳收

  邮编:100101

  下载网址:www.cgapa.org.cn(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

  www.ynzx.moa.gov.cn(农业部优质农产品信息网)

  www.zgppny.com(中国品牌农业网)

  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1: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调查管理办法

  附件2:2012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调查产品推荐目录

  附件3:2012年度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调查申请表

  附件4:省级推荐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汇总表

  附件1:

  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调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国农业品牌战略的实施,加快区域优质特色农产品发展,促进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提升各级政府对农业生产的服务和监管水平,提高区域内相关农户、企业的整体竞争力以及我国农业、农产品的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是指:在一个具有特定的自然环境、人文历史或生产加工历史的区域内,由相关组织注册和管理,并授权若干农业生产经营者共同使用的农产品品牌。该类农产品品牌一般由产地名和产品(类别)名构成,体现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或取得国家区域产品保护制度注册确认的品牌类型,与区域共同成长,形成与区域形象、区域经济的正面联动关系。

  通过本办法调查产生的“最具影响力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即在全国范围内由申报单位申报,省级农业有关部门初审、推荐或确认,最终由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调查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织委员会)综合评审产生的、在本办法规定的网站上进行网络调查投票获得有效票数前100名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第三条 对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进行网络调查的网站包括:农业部优质农产品信息网、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网、中国品牌农业网、中国农业信息网、人民网等。

  第四条 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调查实行“政府支持、协会主导、社会参与”的机制。

  第五条 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调查坚持“自愿、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由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牵头联合中国农业展览协会、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农业行业分会、中国水产学会、中国畜牧业协会和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组成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调查组织委员会。

  第七条 组织委员会负责“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调查”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组织委员会主任由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会长担任,副主任由相关协(学)会分管领导担任。

  第八条 组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具体开展调研、评审和网络调查等日常工作。

  第九条 组织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具体负责受理各省级机构推荐,组织资格审查和专家评审以及网络调查,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调查信息的公示等日常工作。

  第十条 省级优农中心(协会)协助做好本地区的组织申报、初评、确认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资格

  第十一条 参与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调查的申报单位即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拥有者或当地政府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及其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须具有良好的维护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能力、业绩,有为区域内该品牌所有使用者进行服务的制度和物质保障,能有效监管所属区域内使用该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相关产品质量。

  第十三条 申报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调查的品牌所代表的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产品,或仅改变其物理性状而不改变其化学结构、不含各种添加剂的初级加工农产品。一般为单一品种或某一类产品。

  (二)在特定的生产区域内有一定规模化的生产基地,并拥有区域公用品牌的注册商标或取得国家区域产品保护制度注册确认的品牌。

  (三)生产地区自然环境和人文历史独特,有一定的生产传统、生产规模和文化传承。

  (四)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具有良好的品质和美誉度、较大的市场份额和发展空间,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第十四条 组织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单位及品牌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查。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五条 建立以知名评价、质量评价和市场评价为主,经营评价为辅,兼顾发展评价和效益评价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六条 知名评价主要考核被评价区域品牌的品牌认知和品牌形象。品牌认知反映公众对被评价区域品牌的认知程度以及被认知的地域大小,品牌形象反映被评价区域品牌的美誉度、产品的自然环境独特性、生产加工历史悠久性和人文历史传承性。

  第十七条 质量评价主要考核被评价区域品牌的产品实物质量和持续保持这种质量水平管理的能力。实物质量水平主要通过质量标准、质量检测和质量认证得以体现,质量管理能力主要通过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员工培训体现。

  第十八条 市场评价主要考核被评价区域品牌产品的市场稳定性和市场领先度。市场稳定性反映消费者对被评价区域品牌产品的认可和忠诚程度,主要体现为被评价区域品牌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销售增长率、生产品牌产品的企业数量与结构以及进入行业的时间;市场领先度反映被评价区域品牌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主要体现为品牌溢价能力、市场覆盖面(销售范围)、市场化程度、产业化水平和对行业发展的影响力。

  第十九条 经营评价主要考核被评价区域品牌产品的经营状况与经营手段,反映被评价区域品牌的经营能力。经营状况主要体现为被评价区域品牌产品的经营秩序、产品包装、产品防伪和产品满意度,经营手段主要体现为产品宣传、渠道开发和售后服务。

  第二十条 发展评价主要考核被评价区域品牌的发展潜力,主要通过对被评价区域品牌的技术研发、规模水平、品牌支持和技术装备水平等指标进行衡量。

  第二十一条 效益评价主要考核被评价区域品牌产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销售利润率和资产利润率两个指标来衡量,社会效益以年利税、富民效应、地方形象和区域发展四个指标来衡量。

  第二十二条 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评价指标权数等,由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调查推荐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 网络调查

  第二十三条 网络调查是将完成资格审查和专家评价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名称在规定网站上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公示,并通过该网站在全国范围内召集网民参与投票调查,最终统计品牌获得的有效票数的多少。

  第二十四条 网络调查的结果是以获得的有效票数量从多到少顺序排序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名单,该名单也是当年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排名榜榜单。

  第六章 调查程序

  第二十五条 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的调查活动,采取省级优农中心(协会)初评、申报或确认,组织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和专家评审推荐,网络调查,公证公示的方式。分四步进行:

  第一步:申报单位向所在省级优农中心(协会)提出申请,由省级优农中心(协会)进行初评,向组织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对于申报单位自行向组织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组织委员会办公室可向省级相关优农中心(协会)征询意见后确认是否受理品牌的申报。

  第二步:组织委员会办公室对各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专家依据知名评价、质量评价和市场评价为主,经营评价为辅,兼顾发展评价和效益评价的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审,形成建议名单,提交组织委员会。

  第三步:组织委员会按照设定的网络调查程序安排进行网络调查。调查期间结束对网络有效投票进行排序,形成本次调查的名单。

  第四步:根据网络调查名单,取前100名(可并列)经公证机构公证后向社会公示。

  第七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调查不向申报主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调查每年申报、评审、调查、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条 获得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调查前100名的品牌持有者及所在地政府和省级优农中心(协会),对所属区域内使用该品牌的所有相关生产单位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环境保护等负监管责任;应按时报送该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综合信息,遇有重大事件应及时报送组织委员会办公室。

  在有效期内,组织委员会和各省级有关部门有权对上榜品牌进行监督管理,可对该品牌进行不定期的产品质量抽检和现场核查。

  第二十九条 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调查前100名的持有者应规范使用证书和牌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证书和牌匾,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转让、买卖、出租或者出借证书和牌匾的;

  (三)扩大称号、标志使用范围以及生产区域的;

  (四)产品质量不合格,消费者反映强烈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有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条 参与评选推荐和调查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保守申报主体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申报主体的知识产权。

  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调查活动工作机构外,未经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组织委员会的名义进行该项调查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组织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2012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调查产品目录

  一.种植业类

  序号类别包括产品

  1粮食油料类稻米、小麦(包括面粉)、食用玉米、杂粮、杂豆、

  薯类、大豆、花生等

  2蔬菜瓜果类

  (含食用菌)各类新鲜、脱水蔬菜,各种干鲜果品

  3茶叶类绿茶(含花茶)、黄茶、黑茶、青茶、白茶、红茶等

  4其它类枸杞、花椒等其它种植业类产品

  二.畜牧业类

  序号类别包括产品

  1肉类①大宗畜产品:猪肉、牛肉、羊肉

  ②大宗禽产品:鸡肉、鸭肉、鹅肉

  ③其它畜禽产品

  2蛋类各种禽蛋产品

  3蜂产品类蜂蜜、蜂王浆、蜂王浆冻干粉、蜂花粉、蜂胶

  三.渔业类

  序号类别包括产品

  1鱼类鲆鲽类、大黄鱼、鲈鱼、罗非鱼、鳗鱼、鲤鲫鱼、草鱼、鲢鳙鱼、鲇鱼、河豚鱼等

  2虾蟹类中华绒螯蟹、中国对虾、南美白对虾、罗氏沼虾、日本对虾、鳌虾、锯缘青蟹、三疣梭子蟹等

  3贝类扇贝、花蛤、青蛤、竹蛏、鲍、螺等

  4藻类海带、紫菜、裙带菜等

  5其它海参、海蜇、鱿鱼、龟、鳖等

  附件3:

  编号: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调查登记申请表

  (2012年度)

  申报单位:(盖章)

  品牌名称:

  注册机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调查活动组织委员会印制

  附件4:

  省级推荐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汇总表

 

推荐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品牌名称  申报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移动电话  邮箱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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