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

发布日期:2012-02-04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促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

  (试行)的通知

青政办[2011]29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促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促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试行)

  根据新修订的《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为促进我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吸引更多更优秀的适龄青年投身军营,献身国防,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经济补助

  在落实国家有关政策的基础上,从2011年11月起对退伍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由地方政府按照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义务兵按2年计发,一期士官按3年计发,二期士官按4年计发,三期士官按5年计发,四期士官按6年计发。所需资金省与州(地、市)县按8∶2比例负担,具体由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二、加大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力度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青海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青政〔2011〕52号)的规定,本着自愿参加、自选专业、技能为主、免费培训、属地管理的原则,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选择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

  三、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减免部分税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参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2010〕13号)精神,对创业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资金支持。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退役士兵创业可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创办微利项目和个人或合伙初次创业项目(除国家规定不予贴息的项目外)的,在规定的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展期内不贴息。各类商业银行要加大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四、安置好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对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伤残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四类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待安排工作的时间连续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日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按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伤残退役士兵,原则上安排在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财政部门保证工资和经费,享受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编制部门逐步解决编制。

  五、鼓励企业吸纳退役士兵

  参照青政〔2010〕13号文件精神,企业每吸纳一名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合同期限给予企业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一次性奖励,补贴和奖励的期限不超过3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社保补贴标准按单位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一次性奖励标准每人每年1000元。同时,为企业吸纳的退役士兵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助。由户口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

  六、鼓励退役士兵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大中专院校

  对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大中专院校的退役士兵给予优惠,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考录公务员和工作人员时,对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在笔试成绩中增加5分;服役期应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省内各用人单位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依据《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青政办〔2004〕84号)精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考省内中等专业学校的可免试入学,待学制期满,考试成绩合格,发给毕业证书;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凭有关证件可申请免试省内成人专升本;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报考普通高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七、对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给予适当补助

  对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实施教育资助。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最高不超过年人均6000元,高于6000元部分自行负担的规定,省财政在此基础上另补助每人每年2000元。

  八、为退役士兵提供社会保障服务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省内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在5年内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一)养老保险: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医疗保险: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服现役的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三)保险接续: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九、实行城乡统一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

  为体现对义务兵家庭的照顾和优待,实行城乡统一的优待金制度,即士兵服义务兵期间,统一按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其家庭发放优待金,省财政补助1000元,剩余部分由州(地、市)县财政承担,由义务兵家庭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十、认真落实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和政策

  根据新修订的《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家将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城乡一体的安置制度,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领会和把握精神实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密切配合,主动跟进,狠抓政策落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安排和相关要求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妥善安置退役士兵,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有关政策规定,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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