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首批新型平板显示器件项目享受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09    浏览次数:5

  财关税[2012]67号

  (江苏省财政厅原文转发[2013]001号)

江苏省财政厅、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南京海关、深圳海关、厦门海关: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新型平板显示器件重大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17号)的规定,现将南京中电熊猫液晶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熊猫)、深圳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光电)和厦门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天马)享受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的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中电熊猫为承担第6代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项目所进口的生产设备,尚未缴纳的3亿元进口环节增值税,从2012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间实行分期纳税,即在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期间暂不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在2013年8月至2018年7月的期限内,于每季度的最后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海关至少缴纳0.15亿元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

  二、华星光电承担第8.5代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项目所进口的生产设备,尚未缴纳的0.6亿元进口环节增值税,从2012年9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实行分期纳税,即从2012年9月开始,该公司于2012年第三、四季度的最后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海关至少缴纳600万元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在2013年每季度的最后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海关至少缴纳300万元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在2014年每季度的最后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海关至少缴纳900万元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

  三、厦门天马为承担第5.5代低温多晶硅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项目所进口的生产设备,尚未缴纳的6亿元进口环节增值税,从2012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间实行分期纳税,即在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期间,暂不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在2013年7月至2018年6月的期限内,于每季度的最后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海关至少缴纳0.3亿元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

  四、企业在分期纳税期间,如遇实际进口金额与其申报金额发生超过±20%的变化时,应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和直属地海关提交变更申请,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直属地海关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并抄送海关总署,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负责审核,若审核同意,则通知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五、企业在最后一次纳税(至少应于分期纳税最终截止日期之前的15日内)时,海关应对全部应纳税款进行汇算清缴,并完成项目实际应纳税额的计征工作。

  六、其他事项按照财关税〔2012〕17号附近《关于新型平板显示器件重大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的暂行规定》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