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通知》(京发改〔2009〕1707号)、《关于〈北京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试行)》(京发改〔2009〕955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本市机动车收费停车场明码标价牌式样修改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明码标价牌统一为蓝底白字,标牌正面标示收费时段、收费标准、行业主管单位和经营单位的服务监督电话以及价格举报电话;标牌反面标示停车场经营单位名称、停车场范围(位置)、车位总数及其他应告知事项。标牌两面均应标示明码标价牌编号。
二、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单位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按新式样在收费停车场显著位置放置明码标价牌,未设置明码标价牌的,不得收费。
三、明码标价牌由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单位负责安装、维护。
四、机动车停车场性质变更时,经营企业应及时更换内容相符的标价牌式样。
五、对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单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