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税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准新版发票销售工本费的函》(京国税函[2010]205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市、区县国税局销售的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等事宜函复如下:
一、通用机打发票(折式票)每份0.2元(编码176002010)、通用机打发票(卷式票)每卷(100份)17.3元(编码176002011)、通用手工发票每本(50份)6.8元(编码17600201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折式票)每份0.85元(编码176002013)、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折式票)每份0.85元(编码176002014)。
二、市、区县国税局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票据。
三、上述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区县国税局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本函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原国税税务发票工本费标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除外)执行至2010年11月30日。
六、自2010年12月1日起,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7]第095号)、《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8]第425号)、《关于机动车销售发票和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9]第017号)、《关于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9]第305号)、《关于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专用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2000]第031号)、《关于〈北京市汽车维修专用发票〉等部分普通发票、收购凭证工本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2003]55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5]2215号)、《关于税控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8]1189号)文件废止。
专此函复。
二O一O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