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四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2-04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国资委等四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

  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1]29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

  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

  省国资委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和四部委视频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解决我省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的原则。

  (三)严格掌握政策、规范操作的原则。

  (四)做好思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的原则。

  二、工作范围

  (一)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是指中央或者地方国有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含高职学院)、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和幼儿园。

  (二)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是指从国有企业举办上述职教幼教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

  (三)国有企业办的高等教育学校如职大、电大、夜大、函大、成人高等继续学历教育机构、党校等机构的退休教师比照(国资发分配〔2011〕63号)精神,落实相关待遇。

  (四)中央驻青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按照属地原则,由中央驻青企业负责申报,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三、教师情况的上报和身份认定

  (一)教师身份及教师资格情况的上报

  1、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存续的,由企业根据退休教师的人事档案认真调查核实,并统计、造册,按照企业行政区域归属,报当地县(区)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国资委(经济和商务局)初审后,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2、职教幼教机构随国有企业已经破产或撤销的,由原主管部门汇总初审后,报当地县(区)级以上国资委(经济和商务局)初审后,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原主管部门撤销的由物业管理部门或社区负责通知,教师个人报原职教幼教机构所在地国资委(经济和商务局)初审后,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3、中央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由企业认真核实后报当地县(区)级以上国资委(经济和商务局)初审,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4、凡经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退休教师名单,必须在本企业、家属楼院、社区醒目位置张榜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二)教师资格的确认

  1、对我省实施教师资格过渡和认定工作之前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教育教学岗位上退休的教师,以人事档案资料为依据;对我省实施教师资格过渡和认定工作之后退休的教师,需持有教育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为依据。非个人原因未认定教师资格而又符合教师资格过渡或认定条件的,在职教幼教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应认定为教师。

  2、原来从事教学工作,后经组织安排,在原学校管理岗位上工作的退休教师可以纳入,但不包括从教育教学岗位转岗从事其他非教育教学岗位工作并退休的人员。

  3、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内退但未转岗,现已办理退休手续,符合(国资发分配〔2011〕63号)要求条件的退休教师一并纳入政策范围。

  4、目前仍然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岗位任教,今后10年左右退休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高等教育学校的教师,符合(国资发分配〔2011〕63号)条件,应当纳入政策的落实范围,退休后按照(国资发分配〔2011〕63号)规定解决其待遇问题。

  5、教师资格的确认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共同对申报的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资格进行认定。

  四、标准核定

  (一)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资格认定后,由企业所在地县(区)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地方政府办职教幼教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核定其退休待遇;减去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后,测算退休教师月基本养老金同地方政府办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应享受退休金标准的差额。

  (二)对于纳入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其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地方政府办职教幼教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名义予以补齐。实际发放额高于地方政府办职教幼教同类人员退休金的予以保留,仍按照现有渠道发放。

  五、经费来源及发放

  (一)经费来源

  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同级财政承担。

  (二)经费发放

  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含中央驻青企业)由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发放,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从2012年1月起,社保经办机构以2011年12月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基本退休金为基数进行发放,今后不再列入社保调资范围。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调整按照地方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的标准进行调整,不能出现新的待遇差。调资的核定由县(区)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六、相关要求

  (一)省政府成立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领导小组,各级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狠抓工作落实,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

  (二)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释,确保社会稳定。

  (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企业要在审核认定教师资格工作中,严格按政策和相关程序办理,对因工作不细、办事不公、弄虚作假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