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支持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和闽财税〔2010〕13号的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福建省红十字会、泉州市红十字会、泉州市鲤城区红十字会、泉州市丰泽区红十字会等4家群众团体具有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