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13    浏览次数:1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县委、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19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发〔2014〕1号文件精神,现就全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2014年,在全省20个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县(区)(名单附后)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力争用1年时间完成任务。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实现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簿、经营权证书“四相符”,实现承包地分配、承包地四至边界测绘登记、承包合同签订、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四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管理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

  二、基本原则

  (一)保持稳定。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按实际测量面积确权登记颁证。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完成时间不搞一刀切,妥善化解土地承包遗留问题,避免产生新的矛盾和后遗症,保持农村和谐稳定。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严禁将确权登记实际测量后多出原承包地的面积收归集体。

  (二)依法规范。严格按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确权登记颁证。

  (三)民主协商。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充分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确权登记颁证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推动。

  (四)县级为主。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行省统筹部署、市督促指导、县(区)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落实,县级农业、国土资源部门全程参与并负责业务指导。

  三、主要内容

  (一)清理农村土地承包档案。试点县(区)要集中时间,组织专门力量,以村为单位,全面组织清理土地承包档案,着重解决土地承包方案、合同、台账种类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二)准确界定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在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为依据,因地制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勘测,准确界定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

  (三)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试点县(区)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已建立登记簿的,要进一步充实完善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等内容;未建立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经依法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抓紧建立。推广应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系统,将登记信息录入计算机,实行信息化管理。

  (四)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工作,并及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

  (五)进行公示并集中颁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将农户现有的承包地实际测量面积、权属登记情况在当地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并经承包人签字确认后,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报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予以确认。由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填写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村民大会,集中颁证。

  (六)规范登记档案管理。在档案管理部门的支持指导下,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由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县(区)两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办和登记机关分别进行分级管理、分类归档、集中保管,并依法按期移交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四、实施程序

  (一)确定确权登记颁证乡镇(街道)。试点县(区)要把所辖乡镇(街道)全部纳入年度试点工作计划,落实试点任务。

  (二)制定工作方案。以县(区)为单位制定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实施,并报省、市农业部门备案。

  (三)组织开展实施。按照成立组织、开展培训、宣传动员、农户申请、实地测量、绘制图件、收集信息、确认公示、录入信息、审核颁证、资料归档、检查验收等程序,统筹组织开展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

  (四)组织督查验收。由各市对所属试点县(区)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进行督查,并组织年度检查验收,省组织对试点县(区)进行抽查。

  (五)做好工作总结。试点工作结束后,各试点县(区)要将工作总结报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在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指导下进行。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和试点县(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试点的政策指导、评估验收和日常协调工作,并适时派出督查组进行督促检查。各地要严格执行政策,把化解土地承包遗留问题,避免产生新的矛盾,保证确权登记颁证经得起历史检验、令群众满意作为工作职责和目标,制订具体工作计划,统筹协调和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部门职责。按照中央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农业部门负责宣传培训、业务指导,抓好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工作考核;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经省级验收合格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指导处理涉及有关权属的矛盾纠纷;组织部门负责加强试点县(区)基层组织建设,重点增强村“两委”班子的组织力和战斗力,为开展确权登记颁证提供组织保证;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执纪监督问责,及时查处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中违反政策规定、营私舞弊的行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服务,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依法推进;档案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相关资料的归档和管理。

  (三)加大宣传培训。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让干部吃透精神,掌握政策,让群众明白目的、积极参与,让技术人员明确要求、掌握规范,做好开展工作的思想准备、干部准备和技术准备。

  (四)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农户承包地实测面积经公示后,要据实登记,严禁将村民小组或村集体土地登记到个人头上。确权登记实测面积不与按二轮土地承包面积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挂钩,不与农民承担费用、劳务标准挂钩,严禁借机增加农民负担。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对土地承包经营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五)妥善解决突出问题。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遇到的权属争议、经营权变更、流转承包地登记等问题以及二轮土地延包遗留问题等,要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充分依靠农民群众自主协商解决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反映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渠道妥善化解。

  (六)规范管理信息数据库建设。农户承包地地籍测量采取航测与人工实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航空摄影资料为基础,采集农村土地承包地块图斑,把经解析纠偏后的航空影像图作为农村土地承包调查底图,形成农户承包地宗地图并确权到户,建立管理信息数据库。

  (七)强化经费保障。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经费纳入市、试点县(区)财政预算,省以上财政给予补助,并通过一般转移支付方式予以调节,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县(区)名单

  庐江县、烈山区、涡阳县、埇桥区、怀远县、颍泉区、临泉县、凤台县、凤阳县、金安区、金寨县、含山县、无为县、宣州区、广德县、铜陵县、青阳县、潜山县、宿松县、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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