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节能减排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8-07    浏览次数:1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总结“十一五”时期节能减排工作取得的成绩,推进“绿色北京”建设,充分调动单位和个人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积极性。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制定了《北京市节能减排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六月四日

  北京市节能减排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充分调动全社会开展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及空气质量改善工作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按照《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设立节能减排奖励资金,旨在强化将节能减排和空气质量目标作为区县政府责任约束性指标,发挥区县政府在节能减排和空气质量改善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各方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做好节约能源和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第三条 节能减排奖励工作实行公正、公开、择优原则。奖励资金与节能减排及空气质量改善工作成果挂钩。奖励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由市级财政安排。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奖励范围包括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减排目标责任书、承担空气质量考核任务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在全市节能减排和空气质量改善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对纳入奖励范围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根据节能减排指标和空气质量考核任务实际完成情况和相关工作业绩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条件详见《北京市节能工作奖励实施细则》和《北京市区域污染减排奖励实施细则和空气质量改善奖励使用安排》。

  第三章 奖励工作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 节能减排奖励工作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人力社保局成立节能减排奖励工作小组共同组织,每3年开展1次,以荣誉与物质相结合的方式给予奖励。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人力社保局组织节能表彰及奖励工作;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组织污染减排和空气质量改善表彰及奖励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年度节能减排奖励计划和程序,并核拨奖励资金。

  第八条 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用能单位要认真落实本办法,依照规定程序申领、使用奖励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和市人力社保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对节能减排奖励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条 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用能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申报奖励资金,荣获节能减排奖励的要加强对节能减排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批复下达的奖励资金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节能减排奖励资金要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任何区县、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虚报、骗取、截留、挪用、挤占财政奖励资金。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分别依照《北京市节能工作奖励实施细则》、《北京市区域污染减排奖励实施细则和空气质量改善奖励使用安排》的具体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4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区域污染减排奖励暂行办法》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北京市节能工作奖励实施细则

  2.北京市区域污染减排奖励实施细则和空气质量改善奖励使用安排

  3.北京市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奖励标准

  附件1:

  北京市节能工作奖励实施细则

  一、奖励范围和对象

  (一)针对本市18个区县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的节能先进区县奖励。

  (二)针对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公共机构、开展循环经济工作的社区、街道、村镇、学校、医院等单位中的节能先进单位奖励。

  (三)针对各先进区县和单位中的节能先进个人奖励。

  二、奖励标准与条件

  (一)节能先进区县。

  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超额10%以上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且年度节能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的区县(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授予年度节能先进区县奖,予以通报表彰,并一次性奖励奖金25万元。表彰按节能考核得分排序,每次表彰区县不超过6个。

  (二)节能先进单位。

  1.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超额10%以上完成年度节能目标、年度节能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且当年实现节能量2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授予节能先进单位奖,予以通报表彰并一次性奖励奖金20万元。表彰按节能考核得分排序,每次表彰名额不超过5个。

  2.年能源消费总量下降15%以上或年万元GDP能耗下降15%以上且当年实现节能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授予节能先进单位奖,予以通报表彰并一次性奖励奖金15万元。表彰按企业节能量占企业总能耗百分比排序,每次表彰名额不超过5个。

  3. 在本市科技、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中节能工作成绩突出,对推动本市该领域年度重点工作起到积极促进和推广作用,并且组织工作节能效果明显的政府部门,授予节能先进组织奖,予以通报表彰并一次性奖励奖金20万元。表彰由领导小组评定,每次表彰名额不超过5个。

  4. 在本市科技、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中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相关规范标准制定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授予节能先进单位奖,予以通报表彰并一次性奖励奖金15万元。表彰由领导小组评定,每次表彰名额不超过5个。

  节能技术创新类奖励条件为:

  (1)技术研发单位对创新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该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经应用实践证明在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节约资源、降低能耗、消除污染等方面有明显作用。

  (2)符合《“科技北京”行动计划(2009-2012年)》、《“绿色北京”行动计划(2010-2012年)》等现行国家、北京市节能、科技政策方针。

  (3)技术成果可服务于北京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已在本市一定范围内应用,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有在全市广泛推广的价值。

  节能标准规范创新类奖励条件为:

  (1)标准必须是已公布并获批准实施的规范和标准。

  (2)标准研究内容需符合北京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科技北京”行动计划(2009-2012年)》、《“绿色北京”行动计划(2010-2012年)》等现行国家、北京市节能、科技政策方针。

  (3)申请单位应是标准的主要起草或主导制定单位。

  (4)该标准需经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正式批准采用,在行业发展中发挥较大作用,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节能工作中成绩突出、单位面积能耗较上年下降15%以上的公共机构,授予节能先进单位奖,予以通报表彰并一次性奖励奖金10万元。表彰按单位面积能耗下降率排序,每次表彰名额不超过5个。

  6.在“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方面工作突出,对全市推广循环经济工作具有示范意义的社区、街道、村镇、学校、医院等,授予节能先进单位奖,予以通报表彰并一次性奖励奖金10万元。表彰由领导小组评定,每次表彰名额不超过5个。

  循环经济类奖励条件:

  (1)制度完备、机制健全。已建立并实施了完善的能源管理、能源计量、环境保护等循环经济相关制度,成立了推进节能的组织机构和协调机制,循环经济理念贯彻到位。

  (2)基础良好、成效显著。在“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方面工作突出,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效果,在行业内具有明显优势;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品水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指标处于同行业企业前列。

  (3)方案科学、进展顺利。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实施方案内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理念,示范效果好,专家评审成绩良好,实施进度科学合理,且进展顺利。

  (三)节能先进个人。

  对在节能组织、管理、技术创新和推广,以及循环经济理念宣传、循环经济生产生活方式倡导、领导循环经济实践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授予节能先进个人奖,予以通报表彰并一次性奖励奖金1000元。

  申请评为节能先进个人的,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热爱节能工作,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从事节能工作(节能岗位)3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节能管理中,对推动节能工作产生直接的作用和成效,被市级节能主管部门认可。

  2.是节能和循环经济技术研发项目的负责人或关键研发人员;研发的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该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经应用实践证明在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节约资源、降低能耗、消除污染等方面有明显作用;该技术成果可服务于北京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已在本市一定范围内应用,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有在全市广泛推广的价值。

  3.在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应用中,创造性开展工作,使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在本企业、行业、区域中的普及率明显提高。

  4.在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中,担任项目建设主要负责人,项目运行实现节能目标,且节能量占企业当年节能量的20%以上。

  5.在工程设计、项目管理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节能政策和设计规范,提供有针对性、节能效果明显的设计方案,使能源消耗量减少30%以上。

  6.在岗位节能方面,积极学习节能知识,钻研节能技术,探索节能办法,提出节能效果明显的方法和建议,或者创造性地使用节能技术,在本职岗位取得年节能10%以上效益。

  节能先进个人的名额分为企业人员和企业以外人员,由各区县和科技、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主管部门推荐。每个区县和部门可推荐名额不超过10个。其中企业人员应占全市每年度表彰节能先进个人50%以上。

  三、资金申请及使用

  (一)各区县政府填报《北京市节能系统表彰奖励先进集体登记表》报节能减排奖励工作小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分别审查汇总后,报工作小组审定。工作小组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安排奖励资金。

  (二)有关单位按照本办法要求,填报《北京市节能系统表彰奖励先进集体登记表》,经区县或主管部门推荐报节能减排奖励工作小组,具体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分别审查和汇总后,报工作小组审定。工作小组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安排奖励资金。

  (三)节能减排奖励资金需落实到宣传、培训或具体节能减排能力建设中。

  四、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节能奖励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附件2:

  北京市区域污染减排奖励实施细则和空气质量改善奖励使用安排

  本细则旨在强化污染减排和空气质量目标作为政府责任约束性指标,发挥政府在污染减排工作中的引导作用,鼓励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奖励资金与减排量和空气质量考核指标挂钩,实行多减排、多改善空气质量、多奖励。

  一、奖励范围和对象

  与市政府签订“十一五”减排责任书并完成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指标的区县政府(包括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和市有关部门,以及承担并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空气质量目标任务的区县政府,依照本办法可享受污染减排和空气质量改善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支持污染减排和大气污染治理有关项目实施。

  在污染减排和空气质量改善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本办法可享受奖励资金。

  二、奖励标准与条件

  本细则所称污染物排放总量指纳入国家减排总量考核的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本细则所称空气质量考核指标指纳入市政府考核的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比例。

  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指标的核算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及本办法附件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主要污染物减排奖励标准由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根据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对超额完成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年度减排计划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在按当年奖励标准予奖励的前提下,其超额完成部分再提高20%给予奖励。

  主要污染物减排奖励额为减排量与减排奖励标准的乘积。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减排量为去除当年排放增量后的实际净减排量。各区县政府的奖励总额为两项主要污染物减排奖励额的总和。

  在污染减排和空气质量改善年度工作中,评选10个先进集体和30个先进个人开展表彰,并分别给20万元和1000元的资金奖励。

  空气质量改善奖励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每年从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中安排总额 1亿元,根据年度空气质量改善情况,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奖励各区县政府。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资金申请与使用

  市环保局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在国家审核公布本市总量减排考核结果的基础上,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查。

  市环保局将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年度污染减排情况审核结果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市环保局的审核结果,按照奖励标准核算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的奖励总额,并下达奖励资金预算指标。

  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依据奖励资金预算指标,制定奖励资金使用计划,填报《北京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经市环保局初审和汇总后,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奖励资金使用计划应符合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需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对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的奖励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核,经评审论证合格后,及时拨付奖励资金。

  奖励资金重点用于对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作出实质性贡献的项目,优先安排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办法明确认可的项目和措施等。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市级主要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项目。

  (二)实现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减排的排污单位的污染治理项目。

  (三)各级污水处理厂设施改造、管网建设、中水回用项目、重点河流断面水质改善和生态保护等。

  (四)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污染源现场监督监测能力和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等重点污染源监管方面。

  (五)其他与污染减排直接相关的项目。

  先进集体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工作调研、宣传培训等相关支出。

  空气质量改善奖励资金申请和使用办法另行制订。

  四、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负责对奖励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市环保局负责主要污染物减排量和空气质量改善的核定和奖励资金支持项目的初审工作,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污染减排和空气质量改善工作,加强对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市财政批复下达的奖励资金预算执行,确保项目实现污染减排和空气质量改善效益,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项目建成后,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验收,对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做出全面评价,并将项目验收结果及时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备案。

  附件3:

  北京市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奖励标准

  一、奖励标准

  列为污染物减排奖励范围的为两种主要污染物,即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完成年度减排计划内的减排量每公斤二氧化硫奖励1.2元,每公斤化学需氧量奖励6元;超额完成部分的减排量再提高20%给予奖励。

  二、减排量计算

  污染物减排量=污染物排放核定总量-上年污染物排放总量=污染物净减排量。

  三、奖励资金额计算

  主要污染物减排奖励资金额=二氧化硫减排量×二氧化硫奖励标准+化学需氧量减排量×化学需氧量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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