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电力公司、北京铁路局、京津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有关电价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00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市新建电气化铁路(以下简称“电铁”)配套供电工程还贷电价实行标杆电价,还贷标杆电价标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自供电工程投入运营之日起执行。
二、已投入运营但尚未核价的京沪铁路(北京段)、京津城际铁路(北京段)、大秦铁路(北京段)配套供电工程还贷电价按照本市电铁标杆电价标准,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已核价的京郑电铁(北京段)仍按原批复价格执行。
三、铁路部门和电网公司应按照要求,分别对每条电铁建立用电量和还贷电费(含投资额、应付利息、维护费用、资本金回报和税金等)台账,定期校核,至该线配套供电工程还贷电费回收完成并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后,停止执行还贷电价。
四、本市电铁用电不再执行分时电价,自2011年6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