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出台

发布日期:2012-02-20    浏览次数:2

  为适应新形势下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需要,在深入牧区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青海省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经省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2年1月5日公布,自3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共分27条,主要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及村(牧)民委员会在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工作职责,要求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平台,及时公布信息,为双方流转对接提供便捷服务。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草原流转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为流转双方提供政策宣传、信息咨询,价格评估、提供流转合同文本格式,指导其依法签定合同,构建县、乡、村三级草原流转服务体系。

  (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权利和义务。按照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承包方依法有权自主决定承包草原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同时,规定了受让方必须具有畜牧业经营能力,必须履行草原保护和建设义务,严格遵守草畜平衡制度,合理利用草原。不履行流转合同约定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承担违约责任。

  (三)规范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针对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出现的合同签订和流转程序不规范现象,明确了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强化了流转合同管理和备案制度,规定了流转合同包括的一般内容,以切实保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流转的草原用途不变,良性发展。

  (四)解决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为及时化解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明确规定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纠纷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牧)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土地(草原)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办法的出台,为加快我省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步伐、规范管理流转行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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