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本市合同能源管理的开展,充分调动节能服务机构和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积极性,发展壮大节能服务产业,依据《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试行)》(京发改〔2009〕1171号)和《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细则(试行)》(京财经一〔2009〕1189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环资处 张换枝; 联系电话:66415588-1127)
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在本市的发展,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以下简称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管理,确保科学合理、高效公正的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工作,依据《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试行)》(京发改〔2009〕1171号)和《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细则(试行)》(京财经一〔2009〕11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聘用、管理节能量审核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节能量审核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划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具备相关领域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资质的企事业单位,并且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连续两年年检合格。
(二)从事节能量审核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电力、热能等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5人,能够独立开展节能量监测工作,编制节能量审核报告。
(三)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自有开展计量和监测等工作的设备。
(四)近三年开展与节能量监测相关的项目不低于8个。
(五)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节能监测工作经验。
(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竞争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机构自愿申请,专家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定,最终确认节能量审核机构,并列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节能量审核机构库。
第五条 节能量审核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节能量审核机构初始随机排队的顺序,受被改造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委托,开展节能量监测、审核工作。
(二)承接节能量审核项目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基本信息(见附件)报送北京节能环保中心。
(三)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申请资金扶持的项目节能量进行监测、审核。
(四)每季度将审核工作情况汇总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每年一月份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完成审核项目基本情况、节能量监测方法、技术和工作建议等。
第六条 承担项目节能改造的机构和专家,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量审核。
第七条 节能量审核机构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等内容发生变更或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报告。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监督指导节能量审核工作,委托北京节能环保中心负责节能量审核机构的选聘和日常管理,对节能量审核的过程进行检查,对节能量审核工作的质量进行评价。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对节能量审核机构库实施动态管理。每年根据工作质量、业绩对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考核。下述情况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的,该节能量审核机构将被清出审核机构库:
(一)节能改造实施前未及时报送项目基本信息的。
(二)审核机构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生纠纷的。
(三)经专家认定,项目节能量出现较大偏差的。
(四)拒绝接受节能量复核任务的。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审核实际情况,适时增补节能量审核机构进入机构库,增补机构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对出具虚假审核报告的节能量审核机构,一经发现,立即清出审核机构库,并将此行为及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告知相关资质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入库节能量审核机构接受社会监督,北京节能环保中心等有关部门接受对入库机构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过程中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