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重庆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2]244)

发布日期:2012-08-27    浏览次数:1

渝办发〔2012〕24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知识产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教委、市科委、市外经贸委、市工商局、市版权局《关于加强重庆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20日

 

关于加强重庆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知识产权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经济信息委

市教委   市科委   市外经贸委   市工商局   市版权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8号),促进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抓好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全球经济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已进入经济结构调整期、经济治理机制变革期、创新集聚爆发期和新兴产业孕育期。发达国家凭借其雄厚的资本和技术优势,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布局,形成知识产权领域绝对优势。面对复杂的国际形势和国内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需求,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要“坚定不移地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切实抓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工作”。

  重庆集大城市、大农村、大山区、大库区于一体,城乡差异很大,经济增长方式比较粗放,科技创新能力较弱,资源能源环境约束趋紧。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我市贯彻落实“314”总体部署、实现经济转型升级的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做好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关系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成效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长远发展。切实加强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是贯彻落实市第四次党代会精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内容,对于充分运用国际国内创新资源,优化产业知识产权布局,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经济上规模、上水平、上质量、上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发〔2010〕32号文件要求,站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引领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布局,强化大项目、大企业、大基地、大支柱知识产权支撑,以知识产权增强优势企业发展后劲,不断创新保护机制,优化保护环境,完善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明专利拥有量和国外专利申请量比2010年增长3倍以上,积累3000项以上布局合理、结构优化、能有力增强产业竞争力的核心技术专利。涌现出50家以上具备知识产权比较优势的领军企业和研发机构。打造10个以上中国驰名商标,60个以上出口知名品牌、软件和版权产品,牵头或参与制订20项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产品产值比重力争达到 60%以上,产业利润率力争提高30%以上。

  到2020年,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显著提高,知识产权有效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涌现100家以上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较强产业影响力和知识产权优势的企业,在中西部地区形成较为明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比较优势。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合理布局。

  1.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获取自主知识产权。调整专利资助政策,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在产品销售目标国或海外生产基地所在国申请专利。支持企业在海外注册商标。研究出台战略性新兴产业著作权资助政策。鼓励企业以专利技术为基础牵头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和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体系。

  2.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引进知识产权。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引进、并购情况监测,支持企业引进国外新兴产业核心技术专利、品牌和著作权。

  (二)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分析预警工作。

  1.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的立项、备案、核准、审批等环节,若有必要,应当对涉及的知识产权情况进行审查。

  (1)重大经济活动管理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应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知识产权分析报告,对知识产权情况进行审查,能够做出结论的,按程序审批。

  (2)重大经济活动管理部门认为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重大、复杂、难以做出结论的,应当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提交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的咨询机构出具的知识产权分析报告,对知识产权情况进行审查;能够做出结论的,按程序审批。

  (3)重大经济活动管理部门审批项目时,依据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的咨询机构出具的知识产权分析报告仍难以做出结论的,应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委托或直接委托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知识产权审查,形成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报告。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报告作为重大经济活动管理部门审批项目的重要依据。

  2.开展新兴产业专利分析。定期发布国内外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动态信息,建立产业专利数据库,开展专利分析、预警,绘制“专利地图”,指导产业突破专利瓶颈、掌握核心专利、优化专利布局。

  3.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海外护航行动”。指导企业在国外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交流,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预警分析、纠纷应对、涉外谈判等。鼓励企业申请国外专利,用好“专利审查高速路”(PPH)通道。

  (三)抓好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知识产权工作。

  1.抓好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知识产权工作。深入开展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在国家级、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建立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推动建立一批专利产业化基地、版权产业化基地、商标品牌基地。推动产业集群上下游企业建立专利联盟。支持两江新区创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示范区。

  2.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推动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推动企业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贯彻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加大经费投入。出台知识产权投融资相关政策,促进知识产权以出资、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加快转化。加强上市企业和拟上市企业知识产权辅导、培育,推动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核查机制和管理体系。

  (四)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

  1.建设区域专利、版权信息服务中心(专利云和版权云)。整合国内外专利、版权数据资源和服务资源,采用云计算技术和开放体系架构,建设区域性专利、版权信息服务中心(专利云和版权云),构建市与区县、园区、企业、科研机构、服务机构等组成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网络。

  2.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加强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建设,支持有条件的行业协会或园区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维权援助分中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预警应急、快速维权和争端解决机制。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

  充分发挥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职能,强化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采用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着力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重视和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程,列入年度工作内容,在各项计划、项目管理中强化知识产权导向,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支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保障力度,逐步建立多渠道资金保障机制。市知识产权局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责,提出工作方案,加快相关工作的推进实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顺利开展。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