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市燃气发电企业上网临时结算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由现行0.528元/千瓦时调整为0.538元/千瓦时,自2011年4月10日起执行。
二、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农业排灌用电价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区县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向当地供电部门申请后,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三、本市销售电价不作调整。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