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知发〔2012〕75号
各专利代理机构: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知办法字〔2012〕71号)精神,我局决定开展2012年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一)凡于2012年8月31日前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在我省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国防专利代理机构除外)均应当参加年检。
(二)专利代理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随其代理机构参加年检。
二、年检内容
(一)专利代理机构是否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是否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四)专利代理机构是否有《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八条列出的违法违纪行为;
(五)专利代理机构在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的专利代理业务情况;
(六)专利代理机构的财务情况;
(七)应当予以年检的其他内容。
三、年检程序
(一)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于2012年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登录“专利代理管理系统”(网址http://dlgl.sipo.
gov.cn)填报和提交本专利代理机构的年检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同时应在9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下列材料:
1.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
2.年度工作总结(纸件和电子件),年度工作总结应包含以下内容:
(1)执业情况(含业务数据、人员变动等);
(2)专利复审、专利权无效、专利侵权案件代理情况;
(3)人员培训情况;
(4)发展中遇到的困难以及对我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二)我局对提交年检材料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网上审核,提出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审核意见;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和重新填报年检材料,并告知其原因。
(三)对于材料齐全、内容无误、年检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11月30日前向社会公告第一批通过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相关信息。
对于经年检发现专利代理机构不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需要限期改正的,我局将于2012年12月31日前核实其是否已按照要求改正,将结果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第二批通过年检、未参加年检以及年检不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相关信息。
除上述两次公告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针对个别专利代理机构的年检结果向社会发布公告。
(四)我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年检结果,对于年检合格的,在专利代理机构的注册证(副本)上加注本年度年检合格的标记;对于年检不合格的,加注本年度年检不合格的标记。
四、工作要求
(一)专利代理机构的信息核实应当以“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记录的信息为准。
专利代理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姓名和人数应当与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内容一致。
(二)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认真如实填报年检登记表的各项内容,不得缺项,并在网上及时提交相关材料,专利代理机构对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对于年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三)经年检,发现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有《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列出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惩戒。
五、其他事项
(一)年检期间(2012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暂停受理新机构设立申请。已于2012年8月31日前向我局递交了相应申请材料的不受此限。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公告年检结果时,将一并发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统计的各专利代理机构本年度(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代理专利申请案件的数量。
(三)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年检记录栏目已经填满需要换发的,由我局统一收缴,寄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进行换发。
(四)专利代理人的年检工作按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要求办理。
六、联系人及方式
联系人:严文胜 曾 艺
联系电话:0731-88856516 88641885
电子邮箱:changshadbc@sina.com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