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的相关规定,我局于8月15日印发了《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84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验收工作
截至2012年底试点期满的园区按照《办法》颁布实施前的验收方式和程序进行;2012年以后试点到期的园区按照《办法》执行。
《办法》颁布实施前的验收方式和程序具体如下:
1.验收方式
我局委托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知识产权局”)承担园区验收具体工作,请各局成立验收专家组,推选专家组长,采取实地考察、专家评分、综合评价的方式进行验收。
2.验收内容
根据试点园区工作方案设定的目标和内容,专家组审查由园区提交的《试点园区目标完成度考核验收表》(见附件2),对其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评价参考指标(试行)》(见附件3),专家组成员对园区实际情况进行评分并根据评分情况出具对试点园区知识产权工作整体情况的考核意见。
依据以上两项考核结果,综合评定验收结果为通过验收或未通过验收。
3.验收期限
2012年底试点期满的园区验收工作应于2012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完成。具体验收时间由你局自行确定,并及时通报我局。
4.报送要求
验收结束后,请你局向我局报送以下材料:
(1)专家组考核意见表(见附件4);
(2)试点园区填写的《试点工作目标完成度考核验收表》;
(3)试点园区填写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评价参考指标(试行)》,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4)园区试点工作总结。
二、做好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培育工作
按照《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省知识产权局应及时组织本辖区通过试点考核验收并具备条件的园区开展示范培育工作,培育期不少于1年。
省知识产权局应指导园区做好示范培育工作方案,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有关园区应在省知识产权局指导下做好示范培育工作方案的实施工作。培育工作未完成的园区不得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三、关于原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园区
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原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园区在本办法施行后将不再评定;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园区称号且示范创建期超过一年的园区,经省知识产权局推荐,可由所在市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申请。”
为此,示范创建园区不再开展验收工作,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园区称号且示范创建期超过一年的园区可以直接推荐参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我局拟于9月份启动2012年示范园区的评定工作,相关事项将另行通知。
本通知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www.sipo.gov.cn)下载。
特此通知。
附件1:2012年底工作期满试点园区、工作一年以上示范创建园区名单
附件2:试点园区目标完成度考核验收表
附件3: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评价参考指标(试行)
附件4:专家组评审意见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联系人:专利管理司综合处 罗啸 胡军建
电 话:010-62083824 62083720
传 真:010-62083094
邮 箱:luoxiao_1@sipo.gov.cn
文件下载:
关于做好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相关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