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农函〔2016〕116号
关于开展全省农业生态文明建设督查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委(农林局、农业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全省农业生态文明建设各项措施落实,努力营造全系统统筹协调、合力推进的良好态势,经研究,决定于近期在全省组织开展农业生态文明建设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赋予农业部门的各项职责履行情况;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发〔2015〕30号)、《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江苏?#27700;十条?#65292;苏政发〔2015〕175号)等政策文件、省环保厅、省农委、太湖办联合印发的《太湖流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贯彻落实情况。
2、各地围绕农业生态文明建设和有关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推进和督查考核机制,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工作方案以及具体落实进展情况。
3、各地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关停搬迁、非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配套设施建设情况,重点了解各地工作机构成立、工作机制构建、政策措施出台、工作方案制定、具体落实进展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4、各地推进畜牧业生态健康养殖和化肥农药减量化的政策措施、工作机制、工作方案、具体进展以及存在问题和建议。
二、督查方式
此次督查分市、县(市、区)自查和省农委组织抽查两个阶段进行。市、县(市、区)自查工作由省辖市农业部门统一组织,对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开展全面检查。省级对13个省辖市的有关县(市、区)进行重点抽查。每个省辖市对所辖县(市、区)督查工作结束后要向县级人民政府即时反馈意见和建议。
三、工作要求
1、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督查工作取得实效。请各省辖市农委明确总协调人(农委负责同志)和联络人(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各1名,总协调人、联络人信息(姓名、职务、办公电话、手机号码)于7月29日前报我委环能处。
2、各市、县(市、区)自查工作于8月7日前完成,8月10前各省辖市形成自查报告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以市农委正式文件报送我委(同时发送电子文档),并报送相关文件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具体资料清单见附件3)。我委督查安排另行通知。
联系人:委环能处李璇,电话:025-86263228,手机:13770944319,电子邮箱:jshnlx@126.com。
附件:1、全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治理情况调查表
2、全省化肥农药减量化使用情况统计表
3、相关文件资料报送清单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201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