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停车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8-07    浏览次数:1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2011年4月1日本市停车收费标准调整以来,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积极落实区县属地责任,周密部署实施工作,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处罚曝光“私自打折”违法行为,规范停车收费秩序,对保障停车收费政策平稳有效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市政府要求,为确保缓堵政策效果落到实处,确保广大市民利益得到维护,确保停车新政有力、有序、有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停车收费长效监管机制。各区、县要继续开展好停车收费专项检查及日常巡查工作,加大停车收费“私自打折”问题的检查力度,做到举报检查和主动巡查相结合,事前提醒和事后查处相结合,专项检查和常规检查相结合。要充分发挥媒体、市民等社会监督力量,鼓励社会积极提供“私自打折”线索。要加大查处力度,逐一核实查证举报线索,并对查实的“私自打折”价格违法行为,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从严从快,公开处理。要加强与辖区内交通、城管、公安交管等部门的沟通,搭建部门联动平台,定期通报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未备案停车场擅自经营的,及时移交城管执法部门处理,发挥部门联动效应。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将加大执法力度,定期通报相关情况,指导协调全市疑难案件的检查处理。

  二、协助做好居民停车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认真落实区县属地管理责任,积极配合辖区交通等部门抓紧落实居民停车优惠政策,解决小区居民停车问题。对区县有关部门在居住区外周边区域内划定的各类停车场,小区居民凭有效证明停车时,其临时停放或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收费标准均可按照居住区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三、切实保持居住区停车收费水平稳定。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配合辖区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街道、社区等单位,通过约谈居住区停车场经营单位负责人等方式,防止居住区停车场“跟风涨价”和“哄抬价格”。要积极配合辖区有关部门,结合辖区内居住区停车资源状况,研究居住区地下停车场收费政策,加强价格监测和监管,切实稳定居住区停车场收费水平。

  四、进一步规范停车场明码标价行为,加强停车收费管理信息公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通知》(京发改〔2009〕1707号)要求,认真做好辖区内经营性停车场明码标价牌统一编号工作,依法查处停车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明码标价不规范行为。要定期在政务网站公示本辖区各经营性停车场相关信息,方便社会查询和监督。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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