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3月1日正式施行

发布日期:2012-02-29    浏览次数:2

  3月1日,《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正式施行。《实施办法》将科学地指导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全面体现规划编制是依据、规划审查是基础、规划许可是关键、规划验收是成效、规划培训是保障的理念,确保城乡规划科学执行。

  《实施办法》在七个方面有了明显进步和改进:一是突出了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二是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三是建立了“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这一崭新的城乡规划体系。四是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五是按照既要保证规划实施、又要规范行政权力的原则,完善了有关许可的条件,简化许可环节。六是增加了社会监督城乡规划实施的途径,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七是加强了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和制止力度,强调了对不同类型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追究。同时,授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强行制止权和强制拆除权,对及时消除违法建筑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实施办法》施行后,将大力开展四方面的工作。一是广泛开展宣传,积极组织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把宣传新《实施办法》同普及城乡规划知识结合起来,使各级政府各部门、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了解新《实施办法》。二是深入规划研究,完善规划体系。根据生态立省的战略部署,按照“四区两带一线”的发展格局,结合城乡一体化建设和以西宁为中心的东部城市群建设进程,积极开展区域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研究,提高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率。逐步完善适合当前我省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特性和依法行政要求的城乡规划体系。三是转移城乡规划工作重点,推动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将城乡规划重点落在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文化设施建设方面。积极推动符合法律要求的管理队伍建设;完善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制度;完善城乡规划工作向人大汇报、向公众公示的具体办法和程序;研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改革和规划师执业制度。四是坚持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建立规划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公众参与的相关办法,增加公众参与方式,拓宽参与途径,扩大参与范围。总结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和规划督察员工作的经验,逐步扩大范围、加大深度。建立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字审批同步电子监督;加大规划服务动态跟踪监督力度。建立完善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机制,进行部门充分对接、政府及时报告、监察同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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