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放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24    浏览次数:2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赣办发[2014]16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的下放和承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下放工作内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

  二、委托下放时间:201471日起。

  三、委托下放地区:江西省11个设区市(南昌市、九江市、景德镇市、萍乡市、新余市、鹰潭市、赣州市、宜春市、上饶市、吉安市、抚州市)、6个省直管试点县(市)(共青城市、丰城市、瑞金市、鄱阳县、安福县、南城县)。

  四、有关要求

  (一)积极鼓励和推动企业依法依规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增强国际合作,拓展发展空间,从而带动当地就业和经济发展。

  (二)认真做好该项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根据通知要求,请各地积极做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下放的承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的要求,要尽快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审批有关制度,确保本地区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工作顺利进行。

  (三)及时上报统计和工作开展情况。各级审批机构要重视对外劳务合作统计和项目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准确、及时上报统计数据和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联系人:曾淑蓓,联系电话:0791-86246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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