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2年全区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8-29    浏览次数:1

各专利代理机构: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法字〔2012〕71号),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将于2012年9月1日至10月31日进行。为了做好2012年我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一)凡于2012年8月31日前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均应当参加年检。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随其所属专利代理机构参加年检。

  执业专利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组织的年检审核工作。

  二、组织实施

  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工作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和审核,各单位、机构均应当在9月1日至9月30日在网上完成相应工作。

  专利代理机构负责组织本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开展自检,并认真填报和提交各项年检材料。

  三、年检内容

  (一)专利代理机构是否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是否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专利代理机构是否有《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八条列出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专利代理机构从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的专利代理业务以及其他业务的开展情况;

  (五)专利代理机构的财务情况;

  (六)应当予以年检的其他内容。

  四、年检程序

  (一)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于2012年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登录“专利代理管理系统”(网址http://dlgl.sipo.gov.cn)填报和提交本专利代理机构及所属专利代理人的年检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同时,应在9月30日前向我局报送下列材料:

  1.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

  2.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纸件和电子件)。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执业情况;

  (2)为企事业单位服务情况;

  (3)人员培训情况;

  (4)发展中遇到的困难以及工作建议等。

  (二)我局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网上审核,提出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审核意见。

  (三)我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年检结果,对于年检合格的,在专利代理机构的注册证(副本)上加注本年度年检合格的标记;对于年检不合格的,加注本年度年检不合格的标记。

  五、工作要求

  (一)专利代理机构的信息核实应当以“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记录的信息为准。

  专利代理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姓名和人数应当与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内容一致。

  (二)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认真如实填报年检登记表的各项内容,不得缺项,并在网上及时提交相关材料,专利代理机构对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对于年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三)经年检,发现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有《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列出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惩戒。

  联系人:王静旭

  电  话:0771-2613485    E-mail:gxipozl@163.com

2012年8月27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