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扶助残疾人规定》今日起正式施行

发布日期:2012-03-01    浏览次数:2

   2月29日,记者从《青海省扶助残疾人规定》新闻介绍会上获悉,《青海省扶助残疾人规定》近日颁布,从3月1日起施行。即将实施的《规定》从社会保障、住房、康复医疗、教育培训、劳动就业、文化体育、居家出行、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为残疾人提供了更多的帮扶,其中部分规定具有突破性、前瞻性。

  新颁布的《规定》是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二十多年首部以强化和切实保障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生活和基本生活等权益为重点的政府规章,是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最新成果,是党和政府、社会各界尊重、关心和爱护残疾人的生动体现。

  《规定》对全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社会各界在维护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方面从法律层面提出要求;对直接关系残疾人基本生活成本的住房、乘车、日常生活等方面作了拓展性规定,全文共八章四十八条。

  《规定》明确指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在按标施保的基础上,享受分类施保救助,并增发分类施保发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救助金;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范围且无经济收入的重度残疾人,按有关规定给予生活补贴;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到省内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住院治疗的药费、诊查费、检验费、麻醉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减免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残疾人培训托养基地、残疾人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和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各种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公共文化、体育、旅游景区等场所应免费为残疾人开放;重度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在省内营运的长途公共客运车辆,半价收取车费,并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公共停车场应当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免收残疾人的专用车辆停放费等。(作者:魏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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