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为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印发《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财税〔2016〕76号)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职责分工
范围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收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涉及市场监管和准入以及其他具有强制垄断性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等。检查的重点是:
(一)对于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免征,以及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见附件2),未按规定落实到位的;(财政、物价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立项审批管理规定,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财政、物价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三)没有法定依据设立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下同)并收费的;(物价、编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四)没有法定依据设立投资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并收费的;(物价、编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五)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通过设置不合理的市场监管和准入条件,增加企业缴费负担的;(经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六)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取费用的;(物价、编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七)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搭车收费的;(物价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八)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利用行政检查搭车收费,或要求被检查单位接受付费服务的;(经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九)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违规要求企业提供各类审计、年检、鉴证报告,增加企业负担的;(经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十)中介服务机构利用行政职能、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的;(物价、编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十一)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入会收取会费,强制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表彰等收取费用的;(民政部门牵头,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部门配合)
(十二)行业协会商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民政部门牵头,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部门配合)
(十三)未按规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以及未建立常态化公示制度的;(财政、物价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十四)企业反映强烈的其他违规收费行为。(相关部门)
二、检查方式及具体安排
由于时间紧,此次检查以各地自查为主。各市财政、编办、价格、经济和信息化、民政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包括所属县、区)涉企收费的现状进行摸底调查,查清涉企收费种类、性质、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同时,通过书面调查、座谈交流、问卷调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了解企业缴费情况及负担水平。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照检查范围和重点,对本地区涉企收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于不符合收费管理规定的、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过高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低。各市财政、编办、价格、经济和信息化、民政部门要对本地区(包括所属县、区)涉企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组织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和建议进行总结,形成本地区(包括所属县、区)涉企收费清理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含电子版)请于8月12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同时抄送省编办、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省民政厅和省政府督查办。
各级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要积极依托减轻企业负担举报平台,加大对违规收费行为的查处曝光力度。8月中下旬,省财政厅、省编办、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省民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反映(举报)、问题明显、自行整改力度不大的地区安排重点督查。对查实的乱收费问题,将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处理情况报请省政府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8月16日至8月31日期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4个检查组,对部分省(区、市)进行实地检查。请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这次检查工作,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统筹做好迎查准备,确保全面完成检查任务。
联系人:李红燕 刘雯
联系电话: 83633074,83633077(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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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财 政 厅 省 编 办 省 物 价 局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 民 政 厅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