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知识产权局: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试点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重点在国家级园区和省级园区开展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以推进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为目标,建设“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或“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于每年4月和10月分两次集中开展评定工作,确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名单,批复试点工作方案。
为做好申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市知识产权局要认真研究管理办法,领会精神,准确理解、把握试点园区的申报条件。
二、有关市知识产权局要主动与所在地的园区进行联系沟通,会同园区管委会按照试点园区的申报条件要求,提出申报意见。
三、符合试点园区申报条件、有意向申报的园区,请于2012年9月5日前向我局提出,以便做好指导和推荐工作。
未尽事宜,请与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联系。
联系人:规划协调处 龚小珊
电 话:0771-2618492
附件:国家知识产权局试点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办法.doc
2012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