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钢铁行业烧结系统铅排放适用标准的复函

发布日期:2012-03-05    浏览次数:2

环境保护部函

环函[2012]44号
 
 
 

            关于钢铁行业烧结系统铅排放适用标准的复函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钢铁行业烧结系统铅排放适用标准的请示》(湘环报〔2012〕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烧结系统中烧结(焙烧)工序的烧结机(机头、机尾)、球团竖炉、带式球团等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按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的要求执行,其中铅的排放执行“其他类”的限值。

  二、烧结系统中原料准备、配料混合、冷却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要求执行。

  目前,我部已经下达计划制订《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发布实施后,钢铁行业烧结系统将按照该标准要求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标准解释 烧结 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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