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所〔2013〕3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财政票据中心:
你们上报的关于上海国泰君安社会公益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的请示收悉。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经审核确认,同意上海国泰君安社会公益基金会、上海明德公益基金会、上海市闸北区光彩事业促进会享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接受公益性捐赠时,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二O一三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