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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3年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15    浏览次数:1

各区县(自治县)科委、各有关企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须进行复审,我市将启动2013年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范围

  我市按照《认定办法》认定的2010年7月、12月两批高新技术企业。

  二、复审时间

  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网址:www.innocom.gov.cn)提交申请材料及报送复审纸质材料截止时间为2013年5月30日。

  三、复审程序

   (一)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陆高企工作网。

  (二)登陆高企工作网系统,根据要求如实填写系统中的《调查问卷》并提交。

  (三)点击高企复审专栏,进入到高企复审认定申报材料管理内如实填写数据并提交(有关操作可参考《高企认定工作系统用户使用手册(企业用户版)》 (可从高企工作网下载),同时将纸质申请资料报所在区县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盖章,由管理部门推荐至市科委。

  四、复审材料

  (一)复审基本材料

  参加复审的企业应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提交资料,主要包括:

  1、材料目录;

  2、高企工作网填报生成的《复审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交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企业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报告;

  5、知识产权证书(交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6、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附加盖公章的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信息表(包括姓名、出生年月、专业技术职务、学历、专业、毕业院校等信息);

  7、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见附件1)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8、经符合规定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9、企业近三年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主要包括研发项目数量、投入经费、参与人员数量等概况,每个研发项目的具体情况,起止年限、投入经费、参与人员、创新点以及所取得成果等,可提供立项合同(任务书)及验收报告作为附件参考);

  10、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的情况说明,可提供产学研合作协议、研发机构简介及相应的设施和设备明细、企业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等相关证明材料;

  11、其他有助于说明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材料装订要求。

  1、申请企业按照《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有关要求,如实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理申请书》。

  2、所有申请材料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页码,并在每份申请材料内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

  3、材料装订顺序为:

  ①.总目录;

  ②.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审批表(见附件2);

  ③.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书(网上打印部分);

  ④.其他证明材料。

  (三)以下附件必须扫描上传到网上申报系统: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书。

  2、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备案证明。

  4、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见附件3)。

  以上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四)复审企业更名

  1、参加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如发生名称变更,已完成更名审批程序的,可以在复审时一并提出更名申请。

  2、变更申请材料包括:

  ①《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高企工作网企业信息注册登记专栏进行企业名称变更申请填报并打印提交。

  ②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或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

  ③企业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④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五)材料装订要求

  1、复审材料胶装合订成册,加盖骑缝章,在书脊处注明公司名称及申报年度。名称发生变更的企业请在封面注明企业变更前后的名称,以及变更的类型(简单更名或复杂更名);

  2、请按"复审基本材料"及"名称变更材料"顺序装订;

  3、需提交一份正本(专项审计报告必须为原件),请申报企业另行保留一份副本备查。

  五、加强监督

  各区县科技管理部门要做好对企业复审工作的指导,对申请企业和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严格把关,重点加强对研发活动、研发费用、知识产权等内容的审查。纪检监察机构将对企业申报过程开展监督,坚决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认定资格,且今后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奚 欢 刘怡枚 李支军 67300549、67122196

  地 址:市科委二楼(渝北区新牌坊新溉大道2号生产力大厦)

  

  

  

  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代章)

   二0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1:1高新技术企业财务中介机构名单.doc

  附件2: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审批表

  附件3:3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doc

  附件4:重新设置用户名和密码的网上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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