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知识产权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专利试点工作,明确创造类试点工作的目标、内容、申报、审批、考核和支持措施等内容,市知识产权局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天津市专利试点(创造类)实施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2012年8月27日
天津市专利试点(创造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天津市专利保护与促进条例》,落实《天津市知识产权“十二五”规划》、《天津市“十二五”专利工作规划》,提升企事业单位专利创造能力和水平,提高自主知识产权拥有的数量和质量,规范专利试点(创造类)工作(以下简称创造试点)开展,推动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专利创造试点工作,通过引导试点单位建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实施专利布局策略,达到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明显增强的工作目的。
第三条 天津市专利创造试点分为市级和区级,按照企业主体、两级培育、目标考核、滚动管理的原则开展。试点周期为三年。
第二章 试点目标和工作内容
第四条 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通过专利创造试点的引导和培育,使试点单位实现专利拥有的数量和质量快速增加、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有序,在达到“五有、五会”(即有领导、有机构、有布局、有制度、有考核和会申请、会维持、会运营、会保护、会管理)的基础上,不断提升专利综合管理能力。
第五条 建立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单位主要领导重视并分管专利工作,积极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将专利工作融入到立项、研发、生产、销售等经营过程,实现知识产权工作与企业同步发展。
第六条 建立健全专利管理机构。试点单位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专利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建立专利管理体系。
第七条 提高专利拥有的数量和质量。实施与单位发展相适应的专利布局策略,提高专利拥有的质量和数量。试点期内,在关键产品和核心技术上完成专利申请布局。注重发明专利的申请和维持,发明专利申请、维持和有效总量保持稳定上升。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试点单位要建立专利信息开发与利用制度、专利奖励与利益分配制度、宣传与培训制度和专利工作岗位责任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九条 建立专利工作绩效考核体系。试点单位要将专利工作与技术创新和市场销售等重点工作的考核有机结合,加大专利产品市场效益的分配与奖励力度,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单位为注册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市级试点单位一般应经过区级试点的培育。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领导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专利工作水平的迫切需要。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具有较好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具备开展专利试点工作的科技研发、人员管理和资金投入等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经济效益良好,信誉度较高,无恶意专利侵权行为。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较高的自主创新能力,具有明确的专利维持和发展规划,年度专利创造和维持目标达到申报要求。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五条 申报组织。市知识产权局定期发布申报通知;各区县知识产权局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依据通知,组织所属单位申报;各单位按照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专利试点单位申报书》;
(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单位专利状况汇总表(申请、授权、有效);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报送所属的区县知识产权局或国有及国有控股集团。
第十七条 推荐申报。区县知识产权局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受理各单位申请材料,审查后,在规定期限内择优推荐。
大专院校、中央驻津单位、特大型企业集团可直接申报。
第十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报办公会审定入选单位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发布。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验收
第十九条 试点工作采取项目管理模式。市知识产权局与试点单位、推荐单位签订《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任务合同书》。
第二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组织进行年度考核验收工作,依照考核结果,分年度拨付试点资金。试点资金用于资助推动专利申请和维持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内容以试点单位专利工作开展情况为重点,包括组织机构建立、管理制度建设、专职管理人员设置、专利创造与维持目标完成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区县知识产权局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负责协助推进所属单位的试点工作,帮助落实实施条件,检查督促试点任务按规定的时间进度完成,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第二十三条 试点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当年没有完成试点工作计划的单位,市知识产权局视情减拨、缓拨或取消试点资金支持;对于连续两年不能完成试点任务的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将终止任务合同,取消市级试点资格,酌情纳为区级试点备案管理。试点过程中,达到专利示范标准的单位,可提前申报为天津市专利示范单位。
第二十四条 试点单位应注重提高专利创造质量,人为出现非正常专利申请或恶意骗取资金的单位,市知识产权局有权取消试点单位资格,追缴资助资金;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试点期满,市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结项验收工作。验收优秀的单位,可申报天津市专利示范单位;验收合格的单位,可申报新一轮的试点单位;验收未通过的单位,酌情纳入区级试点备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试点期满,市知识产权局对验收合格以上的单位颁发完成证书,对其试点工作的主要完成人(3-5人)颁发试点工作业绩证书。
第六章 支持措施
第二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依据试点单位申报的工作计划和专利创造目标核定专项资助资金。对发明专利的申请和维持给予重点支持,分年度拨付。区县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应匹配相应资金,一般应不少于1:1的比例,用于推动试点工作。
第二十八条 支持试点单位专利管理培训。对试点单位自行组织的培训活动,在选派师资、课程策划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二十九条 指导试点单位有效利用专利信息。免费提供专利信息检索账号,帮助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和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研究工作。
第三十条 对试点工作取得突出进步的单位,在推荐国家试点、申报市级示范、优势创建和参评专利奖等工作中予以优先安排,在开展专利战略研究、促进实施转化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第三十一条 对于列入试点的单位,在评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推荐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七章 区级专利试点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区县知识产权局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应参照本办法开展所属区域的区级专利试点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区县知识产权局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应将所属区级试点单位名单和专利创造计划报及其附件市知识产权局备案。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后予以正式备案,并视区县、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的资金投入情况给予适当资金补贴。
第三十四条 各区县知识产权局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应加强所属试点单位的管理和推进,负责区级试点工作的考核,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第三十五条 对于试点周期内专利工作进步较快区级试点单位,可提前申报天津市专利试点单位;对于不能够按时完成试点计划或出现其他不适合开展试点工作情况的区级试点单位,应取消试点资格。市知识产权局依照区级试点的年度考核备案结果,减拨、缓拨或取消区级试点补贴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10月发布的《天津市专利试点工作(创造类)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