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调整淮安市淮安区及所辖平桥镇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6-10-31    浏览次数:8

  苏政复〔2016〕111号

  省政府关于调整淮安市淮安区及所辖

  平桥镇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淮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对淮安区及所辖26个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的请示》(淮政发〔2016〕10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淮安区及所辖平桥镇、淮城镇、上河镇、马甸镇、朱桥镇、溪河镇、施河镇、车桥镇、泾口镇、流均镇、博里镇、仇桥镇、复兴镇、苏嘴镇、钦工镇、顺河镇、季桥镇、席桥镇、林集镇、南闸镇、建淮乡、茭陵乡、宋集乡、城东乡、三堡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在上述25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将520.5057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限制建设区;将264.6089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135.8968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有条件建设区;将135.8968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规划修改后,淮安区及所辖平桥镇等25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减少120公顷,限制建设区增加120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规模保持不变。

  二、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你市要指导淮安区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对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进行规划空间布局形态调整,确保淮安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确保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确保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

  三、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你市要指导淮安区依据调整后的允许建设区规模边界,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查,从严控制城镇村建设用地布局和规模。充分发挥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统筹土地利用。城镇村建设用地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内选址,不得擅自突破。

  四、认真组织规划实施。你市要指导淮安区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及时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数据库更新,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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