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创业英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2-05-14    浏览次数: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快创业人才培养,推动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创业英才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与产品属于我省重点支持发展领域,能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对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经济竞争力有推动作用,并在琼创办科技型企业,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科技创新成效,为海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创业人才。

  第三条  实施海南省创业英才培养工程,到2020年,重点面向科技型企业,在我省重点领域、优势产业和重点创新项目中选拔350名具有较强技术研发和经营管理能力,敢于创业、勇于创新的创业人才进行培养。

  2012-2015年培养创业英才150名,其中第一层次创业英才培养对象10名,为掌握国际先进的科技创新技术,能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的相关行业领军人才;第二层次创业英才培养对象40名,为掌握国内领先的科技创新技术,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的相关行业拔尖人才;第三层次创业英才培养对象100名,为掌握国内先进的科技创新技术,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的相关行业优秀人才。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创业英才培养对象应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经营管理能力,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有自主创新的科技成果或掌握相关产业核心技术,科技成果或技术国内先进,能填补国内空白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预期的经济效益,并能进行产业化生产。

  (二)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企事业单位从事科技研发或管理工作3年以上(含3年),熟悉相关领域,有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

  (三)为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且为第一大股东。

  第五条  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创业人选可直接认定为第一层次创业英才培养对象。

  第六条  根据《海南省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办法(试行)》(琼发〔2009〕6号)被认定为“海南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人选不再参与创业英才培养对象的评选。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在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由省科学技术厅、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具体组织实施创业英才培养对象的申报与评审工作。

  第八条  创业英才培养对象每年选拔1次,由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相关部门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对创业英才培养对象申请者的基本情况、有关项目的技术水平、创新能力、经济效益、社会贡献以及真实性等进行审查。资格认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海南省创业英才培养对象申请书》。

  (二)资助项目实施计划书,包括项目研究进展情况、主要研究内容和产业化实施措施、实施目标、实施计划、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情况、经费使用安排等。

  (三)创业英才培养对象申请者的工作经历和相关业绩材料,以及学历证书、资质证书和其它佐证工作水平与能力的材料。

  (四)所实施项目相关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获奖证书、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或其它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相关部门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创业英才培养对象申请者的科研水平、科研团队、科研条件以及创办科技型企业所实施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可行性、市场潜力、实施风险、预期经济效益等条件进行综合评审和实地考察,形成综合评审报告和推荐意见,经公示后,提请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并形成创业英才培养对象候选人名单,上报省委审批。

  第四章  培养与政策支持

  第十条  对创业英才培养对象创新创业项目实施一次性资助,创新创业项目实施,第一层次创业英才培养对象80-100万元、第二层次创业英才培养对象50-70万元、第三层次创业英才培养对象30-40万元,专项用于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与推广。

  第十一条  鼓励和扶持创业英才培养对象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扶持期限为3年。

  (一)创业英才培养对象所创办的企业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的,给予项目(课题)经费40%的配套扶持,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承担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的,给予项目(课题)经费20%的配套扶持,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配套扶持资金专项用于科研项目(课题)的实施。

  (二)创业英才培养对象所创办的企业获得批准设立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100万元的配套扶持;获得批准设立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50万元的配套扶持,扶持资金专项用于科研项目实施。

  (三)创业英才培养对象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的,给予每项2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逐步加大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规模,加大对创业英才培养对象开展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项目的扶持力度。在同等条件下,省级各类科技计划优先扶持创业英才培养对象开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推广。

  第十三条  创业英才培养对象享受税收、配偶子女安置等六项优惠政策、六项优先服务,具体参照《海南省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办法(试行)》(琼发〔2009〕6号)执行。

  第十四条  优先供应创业英才培养对象在实施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与推广等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用地,具体参照《海南省鼓励和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暂行)》(琼府〔2011〕52号)和《海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琼府〔2012〕9号)执行。

  第十五条  将创业英才培养对象纳入“海南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数据库”,构建互动式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创业英才培养对象的创新创业动态,收集其生活和工作方面的需求信息,实施跟踪管理和跟踪服务。

  第十六条  创业英才培养对象所在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创业英才的发展纳入行业发展的有关规划和计划中,制定工作计划,落实经费、人员等各项保障条件,定期组织创业英才培养对象到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和知名企业参加各种专题培训和研修,开展技术创新、科学管理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其掌握现代管理理论和世界经济、科技发展趋势的能力。

  第十七条  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跟踪服务小组和各市县、有关部门要主动关心创业英才培养对象的工作和生活,切实帮助解决创业英才培养对象在创新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包括医疗、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的问题。

  第十八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构建创业英才培养对象直接服务平台。在办理居住、企业资格等相关证件时提供便捷服务。在科研经费使用、工作设备采购等方面,由创业英才培养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自主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加强服务、监督。

  第十九条  高新技术产业园、生态软件园、创意产业园等各类创业载体,要积极完善创新创业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条件,为创业英才培养对象发展打造良好的事业平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培养扶持资金,从省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二十一条  对创业英才培养对象评选工作中出现个人及所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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