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18    浏览次数:2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

“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海南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

“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和2012年4月17日召开的全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政府决定用5个月时间,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现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减少因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各类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成立海南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李国梁(省政府副省长、省安委会主任)

  副组长:倪  健(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安委会副主任)

  徐学健(省安委会副主任、省安全监管局局长) 

  成员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旅游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海洋渔业厅、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海南海事局、省公安消防总队等。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我省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由徐学健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重点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重点范围。在所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突出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海洋渔业、旅游、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油气长输管道等行业领域为重点。

  (二)重点内容。

  1.共性内容。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7)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未按规定进行培训的;

  (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

  2.重点行业领域的内容。

  (1)道路交通。营运车辆驾驶人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非营运车辆违法载人的;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非法夹带危险品运输的;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的;非法从事城市客运或出租车运输的。

  (2)水上交通。琼州海峡通航水域非法设置渔网、渔排等碍航物的;琼州海峡滚装运输非法夹带危险品的;未经批准的渡口渡船非法经营的。

  (3)建筑施工。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4)消防。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5)海洋渔业。未取得渔业船舶修造企业资质、非法建造和维修海洋捕捞渔船的;套牌、伪造渔船证书证件、擅自涂改船名船号和无证从事渔业生产的;利用渔船进行非法载客的。

  (6)旅游。旅游景区景点的高风险活动、游乐项目未经批准的;游乐设施设备不按要求进行检测检验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7)非煤矿山。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区、市)以外地区从事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露天矿山违规进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不执行先剥后采顺序的,地下矿山未按标准实现机械通风的,违规排放尾矿的。

  (8)危险化学品。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就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9)烟花爆竹。“一证多厂”、转包分包及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的;违规跨省(区、市)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违法存放烟花爆竹产品的。

  (10)民用爆炸物品。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建设的;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假借使用为名,非法违法进行销售的。

  (11)油气长输管道。非法违法占压油气长输管道的;未按规定要求对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和检验的。

  四、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4月下旬-5月底)。

  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本市县、本行业领域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迅速动员部署,立即启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督促相关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的原则上报当地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近2年因非法违规行为被处罚、处理过的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立档案,督促整改。要充分发挥媒体舆论作用,加大宣传发动力度,营造全社会“打非治违”的舆论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7月)。

  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对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开展联合执法,公开严惩一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要注重源头治理,深挖严打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发动群众和媒体举报,并做到有举必查、查实必惩。

  (三)检查抽查阶段(8月)。

  各市、县政府要通过采取交叉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对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抽查,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督促指导,推动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

  省安委会要组织督查组,适时对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督查结果列入2012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的内容。发现因失职渎职导致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将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的阶段性工作汇报,及时掌握情况,督促“打非治违”工作得到落实。

  (四)督查总结阶段(9月)

  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市县、本行业领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对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开展“打非治违”的工作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和及时汇总,并向全省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要设立“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县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统一组织领导本地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对企业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建设、吊销有关证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后,要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并通告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执法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全面提高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水平。

  (二)注重宣传动员。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开展讲座论坛、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要引导广大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打非治违”工作,主动举报非法违规行为,切实增强安全自律意识。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严重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事故及时公开曝光。

  (三)讲究工作方法。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工作措施,打赢“打非治违”攻坚战。要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工作协调,实施联合执法,形成“打非治违”工作合力。要利用各市县、各有关部门现有信息平台,积极推进非法违法行为信息共享。

  (四)依法开展打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既要严厉打击、严肃纠正非法违规行为,达到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目的;又要讲方法、讲政策,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将查处非法违规行为与统筹解决相关善后问题结合起来,稳妥处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要切实落实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的责任,对“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特别是对专项行动集中整治阶段之后仍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地区,要严格按有关规定上限追究责任。要严格事故查处,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和跟踪督办制度,对非法违规行为造成事故的企业,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五)做到统筹兼顾。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业要将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相结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切实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推动“安全生产年”活动扎实深入开展。要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切实加强新建项目的审核审批。要坚持标本兼治,紧紧抓住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反复发生、长期未能根治的顽症痼疾,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治本之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六)强化信息报送。各市县、各有关部门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总结请分别于2012年4月30日和9月10日前书面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做好“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相关统计数据请于每月报送一次(每月10日前将上月情况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工作信息要及时报送。对好的做法和经验,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在全省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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