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厅关于下达农村沼气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第二批调整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10    浏览次数:4

有关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局:

  为优化我省农村沼气项目投资结构,解决以前年度户用沼气滞留资金问题,切实发挥投资效益,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农村沼气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调整申报工作的通知》(赣发改农经字[2013]185号),各设区市申请上报调整资金合计10697.13424万元。第一批调整资金7214.79602万元以赣发改农经﹝2014﹞37号文已经下达,现将第二批调整资金3482.33822万元下达给你们,主要用于10个县小型集中供气沼气项目、37个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3个县户用沼气项目建设(具体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项目管理。要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加强对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按照项目可研批复文件开展项目实施工作,确保项目有序实施。

  二、严格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基建财务制度,加强对中央补助投资的监管,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执行县级财政报账制,项目资金拨付比例不得高于项目总体工程量的完成比例,严禁滞留、挪用、浪费。调整资金用于户用沼气池建设的按2013年户用沼气补助标准执行。

  三、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市、县发展改革、农业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确保调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确保本级承担的配套投资及时、足额落实。对于跨县调整的资金,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及时衔接,确保通知下达后1个月内拨付到位。

  四、抓紧完成前期工作。小型集中供气沼气建设以县为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并提交每个沼气工程以及供气管网的施工图,于通知下发1个月内报设区市农业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省直管试点县(市)小型供气项目仍由原设区市审批),批复文件和实施方案(各2份)于审批后2周内报省农业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大中型沼气项目应逐个编制初步设计(5份),于通知下发1个月内报省农业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五、认真执行项目报告制度。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实行季报制,各地要安排专人负责信息统计工作,按要求每季末将信息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配套资金落实情况、项目建设和执行情况、信息报送情况将作为下年度安排农村沼气项目的重要参考。

  六、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本批次调整安排的项目必须在通知下发后一年内完成,如不能如期完成建设任务,将停止安排该县今后年度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项目建成后,要及时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组织验收,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备案。

  附件:1.江西省农村沼气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调整计划汇总表

        2.江西省小型集中供气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第二批调整计划表

        3.江西省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第二批调整计划表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农业厅

                                                       201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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