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

发布日期:2011-08-10    浏览次数:2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有收费职能的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县局负责在我局门户网站、收费大厅(窗口),通过网站公告栏、收费大厅(窗口)电子触摸屏、大屏幕、公示牌等形式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内容向社会公示。
  第三条  收费公示内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收费服务流程、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内容必须与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内容相一致。
  第四条  收费公示实行动态管理。执收部门(单位)要根据变更或调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减免收费等政策调整变化,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对公示内容作相应修改,确保收费公示内容的准确性、合法性。
  第五条  执收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禁止将越权制定的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第六条  收费主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均有权对各部门、各执收单位收费公示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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