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文件 全许办[2005] 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审查部:
自《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批)》(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发布实施以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审查部的共同努力下,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进展顺利。随着各地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的进一步展开和深入,部分省市在审查工作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为了保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科学合理,经研究,对《实施细则》进行补充修改(见附件),请与原《实施细则》一并执行。
附件:《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批)》补充规定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批)》补充规定
一、《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批)》修改内容:
1、《实施细则》总则部分增加1.6条,其内容为:
1.6 取得闭口桶、B型桶或小口径桶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应的可以生产全开口桶、K型桶或大口径桶。
2、《实施细则》7.1条修改为:证书填写采用正本、附件形式,正本“产品名称”一栏填写“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明细见附件)”,每个企业一张正本;附件填写产品类别、申证单元、规格、级(类)别,每个企业一张附件。对只生产镀锌钢桶的取证企业,其证书注明:(镀锌钢桶);对塑料编织布外购的塑料编织袋、复合塑料编织袋取证企业,其证书注明:(塑料编织布外购);对车载罐体中罐体外购的取证企业,其证书注明:(罐体外购),而且外购的罐体必须是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
二、实施细则附件部分的修改内容:
1、附件1: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申证单元修改为:
附件1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申证单元
序号 |
产品类别 |
申证单元 |
级(类)别或规格 |
1 |
金属桶 |
钢桶 |
闭口Ⅰ级、闭口Ⅱ级、全开口Ⅰ级、全开口Ⅱ级 |
黄磷包装钢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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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碱包装钢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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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销电石包装钢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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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提桶 |
Ⅰ级、Ⅱ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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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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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金属罐 |
工业用薄钢板圆罐 |
Ⅰ级、Ⅱ级 |
方罐与扁圆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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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雾罐 |
Φ25.4mm Z型、Φ25.4mm Y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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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雾阀 |
Φ25.4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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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塑料容器 |
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 |
B型Ⅰ类、B型Ⅱ类、B型Ⅲ类、 K型Ⅰ类、K型Ⅱ类、K型Ⅲ类 |
聚乙烯吹塑桶 |
小口径Ⅰ类、小口径Ⅱ类、小口径Ⅲ类、 大口径Ⅰ类、大口径Ⅱ类、大口径Ⅲ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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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编织袋 |
装载重量60kg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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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塑料编织袋 |
装载重量60kg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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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罐体 |
非车载钢制罐体 |
大于450L配车用、大于25L储存用 |
非车载铝罐体 |
大于450L配车用、大于25L储存用 |
||
非车载玻璃钢罐体 |
大于450L配车用、大于25L储存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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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车载塑料罐体 |
大于450L配车用、大于25L储存用 |
||
车载钢罐体 |
大于450L |
||
车载铝罐体 |
大于450L |
||
车载玻璃钢罐体 |
大于450L |
注:(1)盛装Ⅲ类危险品的钢桶、钢提桶、工业用薄钢板圆罐必须按Ⅱ级要求申证。
(2)非车载罐体指:出厂时不连车的罐体。按其用途又可分为配车用和储存用(静置)。
(3)车载罐体指:出厂时与车固定在一起形成罐车的罐体。
(4)非车载塑料罐体的材质为:硬聚氯乙烯层压板、改性聚丙烯层压板。
原附件1(含注)废止。
2、附件2: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修改为:
(1) 金属桶单元增加注:
① 只生产镀锌钢桶或固碱钢桶的不考核涂装设备,
② 只生产全开口钢桶的不考核液压试验装置。
(2)金属罐单元
工业薄钢板圆罐、方罐与扁圆罐检测设备取消第7项的括号中内容,即取消“(只考核方罐与扁圆罐)”。Y型气雾罐检测设备增加:涂层导电仪。
(3) 塑料容器单元
塑料编织袋、复合塑料编织袋检测设备取消熔融指数仪。生产设备中复膜机和复合机只考核复合塑料编织袋生产企业。对塑料编织布外购企业,生产设备不考核巴式机和圆织机。
(4) 罐体单元修改为:
产品 |
车载、非车载钢制罐体 车载、非车载铝制罐体 |
车载、非车载玻璃钢制罐体 非车载塑料制罐体 |
生产工艺设备 |
1. 冲压设备及配套的膜具 2. 卷板机 3. 焊接设备 4. 焊材烘干设备(采用气体保护焊工艺可免此设备) 5. 金属切削设备 6. 防腐涂漆设备 7. 切割设备或/和剪板机 8. 打磨设备 9. 与生产相适应的起重设备 注: 对罐体外购企业1~2项不考核。 |
1. 防腐涂漆设备 2. 切割设备 3. 与生产相适应的模具 4. 打磨设备
注:对罐体外购企业不考核模具。 |
检测设备 |
1. 卷尺 2. 直尺 3. 游标卡尺 4. 角规 5. 塞尺 6. 容积测量装置 7. 试压设备 8. 测厚仪 9. 焊缝尺 10. 样板尺 11. 接地电阻检测仪或万用表 12. 表面无损检测设备(磁粉或渗透之一) 13. 内部无损检测设备(超声或射线之一) 注: 缺无损检测设备的必须与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协议。 |
1. 卷尺 2. 直尺 3. 游标卡尺 4. 角规 5. 容积测量装置 6. 测厚计 7. 巴氏硬度计 8. 试压设备 9. 材料性能试验设备(如拉伸、弯曲、冲击、耐蚀性能试验设备等)
注:①塑料罐体不考核巴氏硬度计。 ②缺材料性能试验设备的必须与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协议。 |
原内容废止。
3、附件3-14 中表14的第6项备注栏增加:跌落高度1.2m。
4、附件3-15修改为:
(1)检验依据增加:
QC/T 653-2000《运油车、加油车技术条件》(代替原细则中GB9419-1988《轻质燃油油罐汽车通用技术条件》)、HG 20640-1997 《塑料设备》、HG/T 20696-1999《玻璃钢化工设备设计规定》、HG/T 21504.1-1992《玻璃钢储槽标准系列》、JB/T 4734-2002《铝制焊接常压容器》。
(2) 表15 罐体单元产品检验项目增加“资料审查” 内容,具体内容是:①设计资料②产品合格证及罐体说明书③主要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无损检测报告(金属罐体)、自检报告。表15增加注:①塑料罐体取消硬度检验,②非车载罐体(大于450L 配车用)的结构检查增加“罐内防波板”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