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4-10-29    浏览次数:3

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我省农业机械化发展,推动农机工业振兴,推进农业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提升农业生产装备水平

  (一)优化农机装备结构。继续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补贴制度,在确保农机装备总量增长的同时,优化区域布局,改善农机结构,加大高新技术、新型农机装备的补贴力度。在水稻主产区,重点支持和发展适合我省农业生产特点的多功能、高效能作业机具,提高配套比和利用率。在丘陵山区,加快示范推广轻便耐用、经济实惠、低耗能中小型耕种收机械,推进丘陵山区主要农作物和特色农产品生产机械化。推动全省农业机械化由数量增长型向质量、技术水平提高型转变。到2015年,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超过65%,水稻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70%,其他特色产业机械化水平明显提升;2020年,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超过70%,水稻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75%以上。

  (二)提高粮油生产关键环节机械化水平。大力推进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加快提升油菜生产关键环节的机械化水平。水稻主攻标准化育秧和机插秧,重点推广应用流水线播种、规模化育秧,推进标准化育秧工厂建设,实现手工育秧向机械化育秧、一家一户育秧向商品化集中供秧转变;大力推广水稻机械化插秧技术,扩大应用范围;加快构建水稻生产机械化服务产业链,积极推进机插、机收订单作业和跨区作业,走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和市场化发展路子。油菜重点推广应用免(少)耕直播开沟技术,普及机开沟作业,促进油菜种植扩面提效。

  (三)拓展农业机械化覆盖范围。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由农业生产产中向产前、产后延伸,由种植业向林果业、畜牧养殖业、渔业、农产品初加工、饲料加工等各领域拓展,积极引进、开发、推广新型机具,逐步实现农村经济各领域机械化生产全覆盖,推动农村各业持续发展,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

  二、大力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

  (四)培育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扶持农机户发展成为农机专业户,引导农机户和农户采取带机具、土地、资金、技术入社等多种方式创建农机合作社等服务实体。支持有实力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加强“二库二间一室”(机库、配件库、维修车间、烘干车间和培训教室)建设;鼓励农机专业合作社流转承包土地,开展包括粮食烘干、农产品加工等在内的“一条龙”农机作业服务项目;鼓励各地将农机专业合作社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成为既提供农机作业服务又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积极推动农机服务主体开展横向联合与纵向协作,成立农机合作社联社、股份制作业公司、区域性农机服务中心、农机租赁公司等。“十二五”期间,在全省建立100家设施完备、功能齐全、特色鲜明的省级农机专业合作示范社。

  (五)构建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以农机户为基础,农机服务组织为主体,农机中介服务为纽带,农机作业、维修、供应、中介、租赁服务为主要内容,政府支持服务为保障,建立起“覆盖全程、服务全面,机制灵活、运转高效,综合配套、保障有力”的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农机作业市场,将机耕、机插、机植保、机收、机烘干“五统一农机作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范围,鼓励各类农机服务市场主体为其他农业生产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高质量的作业服务。

  三、加强农机公共服务能力建设

  (六)建立农机化示范区。结合“百县百园”建设工程,建立和完善不同层次、不同区域、不同耕作制度和不同作物的农业机械化新技术示范区。鼓励农机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农机大户和农机服务组织建立农业机械化新技术示范点。到2015年,在全省建设20个省级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并逐步扩大范围,整合现代农业、农机购置补贴、农业综合开发等资金,依托新型经营主体通过农机作业社会化服务方式,力争在示范区实现农业生产耕、种、收全程机械化,为全省农机化发展提供样板。

  (七)培育农机维修市场。以等级农机维修点为基础,以农机合作社维修间和农机企业“三包”服务网点为重点,以区域性农机维修中心为方向,以“以奖代补”的方式,加大农机维修服务中心建设扶持力度,在全省构建“布局合理、服务规范、便捷高效”的农机维修服务网络,为广大农机用户提供及时、周到、优质的服务,解决农机“看病难”。

  (八)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将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维修车间、烘干车间、农机具停放场库棚等纳入农业和农村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涉及用地按照农业生产用地手续办理,解决农机“住房难”。将机耕道路纳入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高标准农田、农村土地整治工程,统一规划实施,提高农机作业效率,解决农机“出行难”。

  (九)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管体系。全面贯彻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支持保障,推进农机安全监理队伍规范化建设,全面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加大农机安全监理设施装备建设投入,全面提高农机安全监理水平。认真开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证申领及审验、事故处理、安全检查、宣传教育等监督管理工作,探索建立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农业机械免费管理制度,提高农业机械登记率、检验率及驾驶人持证率。认真抓好农机保险工作,探索建设农机安全互助保险机制,调动农机手参保积极性,解决其后顾之忧。扎实推进“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构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保障广大农民生命财产安全。

  (十)健全农业机械质量监督体系。加强农机试验鉴定和质量认证工作,严格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强相应地方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强化对农机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扶持建立1-2家省级农业机械重点实验室和试验基地建设,全面提升农业机械鉴定、检测和监督能力。按照先进性、适用性、可靠性、安全性要求,对重点推广的农机产品依法进行质量跟踪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开展农民满意农机产品调查评选活动。做好农机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督促农机生产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依法加强对生产、流通领域农机产品的质量监管,加大对私自改装农业机械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机产品等坑农害农行为。逐步建立农机报废更新制度,加快淘汰老旧及高耗能农业机械。

  (十一)加强农机实用人才队伍建设。按照“政策扶持、多元投入、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加强农机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结合阳光工程等各类农民培训项目,组织实施农机手培训工程,重点对农机手开展操作、机具保养、维修技能等培训,全面提高农机手使用农业机械以及应用农业生产技术的基本素质。培养造就一大批既精通农机驾驶、维修技术,又懂农业、农艺栽培技术的新型农机手。充分利用高等院校、农机企业等各类培训资源,重点加强农机合作社等农机服务组织领头人的培训,使之成为既懂生产又善管理的新型农机职业经理人。鼓励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等扎根农村、投身农机化,为农机社会化服务提供人才支撑。

  四、振兴农机工业

  (十二)推进农机产业集聚发展。全省重点建设2-3个农机产业园,制定优惠政策,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完善配套基础设施,积极吸引国内外著名农机企业到我省投资建厂、合资合作,提升现代农业机械制造水平。选择一批重大农机项目,重点推介,以项目招商重点引进水稻插秧机、自走履带式联合收割机、大中型拖拉机、粮食烘干机、保鲜及冷冻储藏设备、茶叶加工设备等国内外骨干龙头农机企业、农机零部件配套企业整体搬迁入园,推动我省农机产业集聚发展。入园重大农机工业项目建设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其建设用地尽量使用存量土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经省重大项目调度会调度后,在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鼓励省内企业采取联合、引进、改造、股权转让等方式,与国内外农机大企业大集团合资合作,做大做强本省农机企业。

  (十三)推进农机工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加快资源整合,强化资金、用工、用电等各类生产要素保障,引导推动各类要素重点集聚,协调解决农机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培育壮大一批骨干企业,提高我省农机产业的市场竞争力。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支持中小型农机企业向“专、精、特、新”的方向发展,培育一批具有比较优势的零部件企业,实现规模生产,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鼓励、支持我省农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设计单位等按照自愿原则组成农机行业协会,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搭建政企、企校等互动平台,推动我省农机工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促进产业做大做强。

  (十四)构建现代农机流通体系。鼓励农机生产企业与专业农机流通企业相结合,建立新型农机营销网络。实施农机流通服务品牌工程,发展连锁经营,培育一批辐射面广、服务质量好的大型农机流通企业、品牌农机店和区域性农机市场或超市,确保每县有一个能满足农户需要的农机销售网点。强化农机零配件供应,利用农机维修网点、农机专业合作社、农资超市等渠道,推行送货上门、服务到田间等销售服务模式。建立农机产品售后服务体系和信息服务平台,依托重点生产企业、专业流通企业建立售后服务中心,提高服务能力。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十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机技术试验示范推广、示范区建设、农机维修、农机服务组织培育、农机安全生产等支持力度,促进农业机械化全面发展。继续加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合理确定补贴资金规模,并向产粮大县,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倾斜。集中育秧补助资金要向水稻机插育秧倾斜,补助标准要高于常规育秧。加大对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扶持力度,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资金要加大对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支持力度。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落实小微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农机免收牌证等农机安全监理费的政策,支持其开展农机免费管理试点工作。鼓励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开展农机保险。省、市各项支持科技创新工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向农机工业倾斜,重点支持关键技术开发、重点产品研制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充分利用小微型企业扶持政策,各级政府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向农机中小企业倾斜,加大支持力度。

  (十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免征农机机耕和排灌服务营业税、农机作业和维修服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从事农田排涝、灌溉执行农业排灌用电类电价;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类电价。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以及运输上述农业机械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继续落实好农机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政策。进一步落实关于企业研发投入税前扣除政策,用于科学研究和试验设计的费用,以及对开发产品所需的科研设施建设和实验研究等投资,凡符合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的,可在所得税前列支。经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农机制造企业,可按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新型、大马力农机装备和产品,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落实国家支持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农机小微企业,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规定期限内,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十七)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大力发展农机小额信贷,为农民购置财政补贴农机提供消费信贷。开展农业机械抵押、质押贷款,推广农户联保、农户互保、农机专业合作社为成员担保等多种信用保证方式。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拒保或者变相拒保农机交强险。对符合产业政策、信贷原则的农机制造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农机流通设施建设,积极给予信贷支持。鼓励支持江西省内中小微型农机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集合票据等形式直接融资。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明确部门分工。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规划指导、监督管理、协调服务职能,做好技术推广、生产组织、安全监理等工作。农机工业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办法,抓好农机自主研发和技术改造项目、农机产品质量管理。对符合产业政策、发展方向的农机工业项目,在办理手续方面简化程序、优先办理。发展改革部门要落实扶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的基本建设投资。财政部门要支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要将农机示范区建设纳入农业综合开发技术示范推广计划中,支持农机部门开展示范区和省级农机专业示范合作社建设。商务部门要将农机市场纳入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公安、科技、交通、质监、安监、工商、税务等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

  (十九)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和完善农业机械化扶持措施,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要把农业机械化工作摆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位置来抓,列入当地政府的重要工作议程。要加强农机机构和农机队伍建设,充实力量,改善工作条件,保障工作经费。

  (此件主动公开)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