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2014年茧丝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0-24    浏览次数:1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现将《江西省2014年茧丝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请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报告。

  省商务厅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 联系人:刘仁文

  联系电话:0791-86246687

  省财政厅企业处      联系人:黄长应

   联系电话:0791-87287587

   

  附件: 江西省2014年茧丝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汇总表

       

  

   

  江西省2014年茧丝绸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4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458号)和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度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茧协办函〔201409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茧丝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茧丝绸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商运发〔2013358号)、《商务部关于印发〈茧丝绸行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商运发[2011]411号)精神,加快推进茧丝绸产业发展方式转变,支持茧丝绸产业优化结构和国际化发展,有效提升我省茧丝绸发展质量和水平,全面增强产业竞争力,促进我省茧丝绸行业快速发展。

  二、 资金安排原则

  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规定,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认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三、资金项目承办企业、支持重点和支持标准

  (一)承办企业

  根据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度茧丝绸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赣财企201448号)要求和突出重点、科学认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支持茧丝绸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的原则,经企业申请,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推荐,专家组评审,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审核,从报名的9家企业中确定江西省蚕桑茶叶研究所、江西省茧丝绸协会、江西三悦丝绸有限公司、江西信达茧丝绸有限公司、江西省信德保制丝有限公司、德安贝伦特丝绸有限公司、江西省永新县蚕丝绸有限公司、遂川县茧丝绸总公司等8个单位为我省2014年茧丝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单位(具体承办企业和实施内容见附件),并已上网公示。

  (二)支持重点

  1.蚕桑主要病虫害防治;

  2.蚕桑资源综合利用开发;

  3.丝绸生产废水处理和节能减排;

  4.创新丝绸营销模式。

  (三)支持标准

  1.蚕桑资源综合利用开发、丝绸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开展实验研究、新品繁制、技术发明、设备创新研发等活动的研发性项目,开展宣传、营销、培训等活动的推广性项目,可按照不超过支持内容所需资金的70%支持,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开展设备升级、技术改造且项目支出不低于1000万元的产业化项目,可按照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资金的20%支持,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资金项目实施期限

  201411起至20141231,在此期间完成项目建设内容。

  五、项目验收

  20141231以前,项目承办企业须向所在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1.项目总结报告,含项目执行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效及存在的问题等;

  2.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3.2014年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4.申请者银行账户。

  项目承办企业所在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项目验收工作,并于2015210日以前,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报送项目验收报告、审计报告等验收文件。相关材料报送情况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参考。

  六、资金拨付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办单位。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可取消该项目,并根据情况将资金调剂至其他实施效果好的项目。

  、项目建设管理

  (一)各地商务、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按照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对执行企业的资金项目工作进行跟踪问效,及时总结项目实施经验和效果。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将对各地组织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同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要求项目承办企业落实配套资金,带动社会资金、民营资本增加对茧丝绸项目的投入,加快茧丝绸项目建设。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支持资金,严禁骗取支持资金的行为。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财政部门将追回或停止拨付支持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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