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6-21    浏览次数:2

 

浙高企认办〔2013〕5号

 

各市、县(市)、杭州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国科火字〔2011〕123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名称变更分类

  (一)简单更名: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名称变更。

  (二)复杂更名: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名称变更。

  跨省级认定机构行政区域的企业迁址引起名称变更的,需按新申报企业重新认定。

  二、名称变更需提交材料

  (一)简单更名需提交以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见附件1)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3.企业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5.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权属人名称变更证明材料(若知识产权变更材料不能及时提供,须提供办理知识产权变更有关证明材料,自完成企业工商更名之日起3个月内补充报送完整材料)。

  (二)复杂更名需提交材料(其中7—9项材料在变更后下一年第一季度内提交):

  1.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见附件1);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3. 企业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原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5.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人员情况说明(包括名称变更前后企业职工总数、企业技术人员、研发人员数及其所占比例);

  6. 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现状的证明材料(包括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所列知识产权及后续获得的知识产权,并附权属人变更证明材料);

  7.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年度研发项目情况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见附件2-1、2-2);

  8. 经具有资质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9. 经具有资质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名称变更当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三)材料要求:一式一份,封面须加盖企业公章,并经当地认定机构成员单位(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审核盖章。

  三、更名网络操作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网络申请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www.innocom.gov.cn)。企业登录申报界面在企业信息注册登记项下进行更名申请操作,在线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电子申请书,变更电子申请书相关栏目内容须与书面变更申请书(附件1)一致。

  四、更名申请和审核流程

  (一)企业申请

  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完成工商名称变更后,应在15日内向当地认定办报告,并及时提交变更申请材料,完成网上更名操作。

  (二)各地认定机构初审汇总

  1.初审受理。各市、县(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并对企业变更情况进行初审。判断企业更名类型并指导企业进行网络操作,填写变更申请材料。

  2.汇总上报。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初审通过后,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变更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由各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企业变更材料和本地《高新技术企业变更情况汇总表》(注明填表人、填表时间,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一份)报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认定办)。

  (三)省认定机构审核

  1.审核公示。省认定办对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类型进行确认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简单更名的企业,由省认定办确认后公示;对于复杂更名的企业,省认定办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通过的企业予以公示。经审核,更名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2.上报备案。更名企业经公示无异议的,省认定办上报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回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五、有关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原因杂,时点乱,完成更名的周期长。为更好地服务企业,减少更名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保障税收优惠政策的顺利落实,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1.申请新认定和复审的企业,应避免在提交认定(复审)材料后至国家备案回复确认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间,进行工商名称变更,防止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取得。

  2.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若需进行工商名称变更,应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进行,并提出更名申请,应避免在会算清缴前进行更名,防止影响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3. 请各地科技部门切实履行牵头部门职责,加强与财政、税务部门协调配合,每年认定(复审)工作开始前3个月,做好对本辖区拟申请和应复审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工作摸查工作,督促企业在申请认定(复审)前,先完成更名程序。

  4.原则上企业更名集中二批进行,各地上报的时间节点为:第一批5月20日前,第二批12月31日前。省认定办不再直接受理高新技术企业提交的名称变更书面申请。

  国家另有规定或发生变化的,按国家要求执行。

  附件:

  1、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

  2、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年度研发项目情况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

  3、《高新技术企业变更情况汇总表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6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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