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海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总体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总体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十一五”时期,各市县、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大力调整经济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狠抓节能减排工作,全面完成了国家下达我省的“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有力促进了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
二、“十二五”时期是实现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中期目标、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决定性基础的关键时期。海南正处在发展的上升阶段,能源消费需求增长快,进一步挖掘节能减排潜力的难度加大,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形势将更为严峻。各市县、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节能减排重要性、紧迫性和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艰巨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危机感,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用硬措施落实硬指标,更加扎实、有效地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三、各市县、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把节能减排作为促进科学发展的硬任务、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硬举措、考核本地区本部门干部的硬指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进一步明确企业的节能减排主体责任,细化和完善管理措施,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狠抓监督检查,着力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大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推广力度,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真正把节能减排转化为企业和各类社会主体的内在要求,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减排的工作格局。
四、各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第一责任人;省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系统节能减排第一责任人;各重点用能、排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节能减排第一责任人。省政府每年对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重点用能单位、各重点排污单位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履行情况、工作开展等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五、《总体实施方案》中各责任单位、配合单位要认真研究“十二五”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的具体贯彻落实措施,21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各责任单位要在2012年底前向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程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建设目标、实施内容、进度计划、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机制等)。各市县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节能减排政策和有关管理制度,密切协调配合,增强工作合力。
各市县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立即部署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并于2012年4月底前将具体工作方案报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海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总体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节能减排目标。到2015年,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727吨标准煤(2005年价格,下同。按2010年价格计算为0.592吨标准煤),比2010年降低10%,比2005年降低20.93%。2015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0.4万吨、2.29万吨以内(其中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1.2万吨、0.92万吨以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4.2万吨、9.8万吨以内。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坚持加快发展,努力做大总量,增强整体经济实力;坚持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持推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深入挖掘节能减排潜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减少污染物排放;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健全法制、完善政策;突出重点、加大投入;加强宣传、提高意识,进一步营造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减排的良好社会环境,坚决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三)优化增量。以国家产业政策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加快三次产业发展,优化经济增量,构建以旅游业为龙头、现代服务业为主导的特色经济结构。集约发展新型工业,优化产业布局,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项目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违规审批、未批先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配合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监管局、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含洋浦开发区管委会和省农垦总局,下同),各金融机构。
(四)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和省政府要求,“十二五”期间,对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淘汰钢铁、水泥、造纸行业全部落后产能、小火电13.8万千瓦、部分实心粘土砖生产能力以及其他落后产能,完成小采石厂(场)、小采矿厂(场)、小墙体材料厂的清理整顿。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市县,严格控制投资项目安排,暂停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死灰复燃落后产能,坚决予以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水、电供应企业要积极协助、配合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海南电网公司,水、电供应企业。
(五)加大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支持力度。加大财政资金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支持力度,重点解决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转产等有关问题。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市县和企业,在安排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以及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各金融机构。
三、推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六)加强节能减排科技研发。完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体系和有关激励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加大对我省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省相关科技计划和专项、节能专项资金以及其他发展资金安排上要注重向节能减排科技研发领域倾斜。引进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来我省建立节能减排科技研发项目或研发基地,壮大科研队伍,增强研发力量。组织高效、适用、关键节能减排技术攻关。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
(七)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力度。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政府以及国内各地区在节能环保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建立我省节能减排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十二五”期间,重点推广能量梯级利用、冰蓄冷、太阳能建筑一体化、低温余热发电、高压变频调速、高效换热器,以及干法和半干法烟气脱硫、膜生物反应器、烟气脱硝、选择性催化还原氮氧化物控制等节能减排技术,组织好示范和推广。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
四、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八)组织实施十大节能工程。“十二五”期间,组织实施绿色照明示范省、可再生能源利用示范省、蓄能型集中供冷示范省、锅炉窑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和电力设备节能改造、能量系统优化和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建筑节能、节能产品惠民、节能能力建设十大节能工程。
1.绿色照明示范省。认真落实《海南省建设绿色照明示范省总体方案》及相关实施方案要求,加快推进绿色照明节能改造,确保绿色照明示范省建设按计划推进。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市、县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
2.可再生能源利用示范省。在建筑、旅游、工业、交通、水利、农业、居民生活、公共照明等行业和领域,以及条件适合的区域,积极发展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组织实施分布式光伏或风能发电系统、高尔夫球场设施用能改造、农村沼气、工业化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利用专项工程,配套相关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到2015年,全省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12%以上。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旅游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海南电网公司。
3.蓄能型集中供冷示范省。编制《海南省推广蓄能型集中供冷可行性研究报告》,制订《海南省蓄能型集中供冷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报省政府审定后施行。到2015年,以推广冰蓄冷集中供冷为重点,全省争取建成15-20个冰蓄冷或其他蓄能型集中供冷站,实现转移20万千瓦左右电网峰值负荷的阶段性目标。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物价局,各市、县政府,海南电网公司。
4.锅炉窑炉节能改造工程。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我省节能要求,以提高锅炉、窑炉能源利用效率和淘汰落后设备为目标,制定全省锅炉、窑炉节能改造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配合单位:各市、县政府。
5.电机系统和电网节能改造工程。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我省节能要求,以提高电机系统(包括电梯、非蓄能型集中供冷空调系统等)能源利用效率和淘汰落后设备为目标,制定全省电机系统节能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以降低综合线损率、推进智能电网建设、淘汰落后电力设备为目标,制定全省电网节能改造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海南电网公司。
6.能量系统优化和余热余压利用工程。以热电联产、推广分布式能源为重点,制定主要工业园区、旅游开发区、城市能源集中供应区的能量系统优化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组织实施余热余压利用工程。油气化工、浆纸、玻璃、水泥、钢铁等行业的重点用能单位要通过优化设计、优化控制和优化运行,进一步提高本单位能量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各市、县政府,海南电网公司。
7.节约替代石油工程。积极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充分利用天然气、工业化沼气、生物柴油、燃料乙醇等非石油能源,调整车、船、锅炉等运输工具和用能设备的燃料结构,制定节约替代石油工程有关专项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海洋渔业厅、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
8.建筑节能工程。推进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规模化应用,认真施行《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制订我省绿色建筑实施方案和相应配套政策,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提高标准执行率。到2015年,全省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农场范围内新建建筑设计阶段100%执行国家和我省节能标准,施工阶段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90%以上。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
9.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制定高效节能家电、节能照明产品、节能汽车等节能产品推广方案,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好推广活动。加大省和市县两级财政资金对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支持力度,“十二五”期间,全省推广1000万只左右节能灯,重点支持绿色照明示范省建设。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
10.节能能力建设工程。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节能管理体系。加强政府节能管理、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完善市县节能监察体系;加强对政府和企业节能工作的指导以及对节能管理、节能监察、能源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节能管理水平。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开展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统计局。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
(九)组织实施五大减排工程。“十二五”期间,组织实施生活源污水处理、工业源废水废气污染治理、农业源污染综合治理、交通流动源废气治理、减排能力建设五大减排工程。
1.生活源污水处理工程。以提高污水处理率为重点,实施生活源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升级改造以及管网配套建设工程。开展重点建制镇、农场、林区人工湿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市、县、农垦、林区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高脱氮除磷能力。到2015年,全省新增生活污水处理能力77.1万吨/日、配套管网1388公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以上,中水回用率达到5%以上,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50%以上。强化垃圾渗滤液治理,实现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省水务厅。
配合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
2.工业源废水废气污染治理工程。在制糖、淀粉、橡胶、水产品加工、电力、化工、水泥、浆纸等工业行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组织实施废水深度治理和废气脱硫脱硝设施工程建设。到2015年,全省列入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97%以上;全面完成已投产的3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4000吨/日以上熟料生产线脱硝改造。“十二五”期间,电力、水泥、浆纸、油气化工等行业的新建燃煤机组、熟料生产线、大型工业锅炉全部配套建设脱硫脱硝装置。
责任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政府。
3.农业源污染综合治理工程。大力开展农业源污染综合治理,提高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养殖率,推进农村、农垦、林区养殖小区建设,开展水产养殖废弃物污染治理,推广生态养殖高新技术和废弃物综合利用,减少污染排放。到2015年,全省畜禽规模化养殖率达到65%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污染治理率达到90%以上。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林业局、省农垦总局。
配合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各市、县政府。
4.交通流动源废气治理工程。倡导购买小排量汽车,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减少废气排放。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报废标准,加速淘汰老旧机动车和船舶,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强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废、回收、拆解、注销登记、核实统计管理工作,严禁报废车上路行驶。逐步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
配合单位:省海洋渔业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
5.减排能力建设工程。建立健全减排管理、监测、服务“三位一体”管理体系。加强政府减排管理、统计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完善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体系,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加大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性监测,加强农业源和机动车流动源氨氮、氮氧化物污染排放动态监测,提高监测、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实现数据共享;加强对政府和企业减排工作的指导以及对减排管理、监测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减排管理水平。
责任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水务厅、省统计局。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
(十)组织实施六大循环经济工程。“十二五”期间,组织实施循环经济园区建设、清洁生产行动、资源综合利用、沼气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水资源节约利用六大循环经济工程。
1.循环经济园区建设工程。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和把海南建设成为大循环经济园区的理念和目标,制订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搞好国家循环经济试点昌江循环经济工业区建设,制订工业、农业、旅游业等行业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方案,鼓励开展创建各类循环经济(低碳)城市、社区活动,以循环经济园区、城市、社区发展推动全省发展循环经济。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旅游委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
2.清洁生产行动。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中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组织开展清洁生产专项行动,实施清洁生产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完善清洁生产审核制度、标准和鼓励政策。到2015年,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内的企业,以及全省所有大型工业企业100%实行清洁生产。
责任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配合单位:各市、县政府。
3.资源综合利用工程。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弃物、废气、废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等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专项行动,以及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示范推广活动,构建稳定、集中、布局合理的资源综合利用循环产业链。到2015年,全省争取有3个以上产业园区成为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全省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和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60%以上;海口、三亚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各市、县政府。
4.沼气利用工程。充分利用海南气候条件,把加快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工业化沼气作为新农村环境建设和减少化石能源消耗的重要措施,制订专项实施计划,加大政策支持和推进力度,促进我省沼气利用上新台阶。到2015年,全省农村沼气用户比2010年增加20万户,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粪便沼气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积极开展果蔬等农业废弃物沼气化利用。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
5.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工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和完善废金属、废纸、废塑料、报废汽车等废旧商品回收网络,提高回收率。发展专业化废旧商品回收分拣处理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分拣处理能力。按照合理布局、环保优先原则,与“城市矿产”基地建设相衔接,构建集约化、规模化的废旧商品回收、分拣、再生产、再利用完整产业链。加强对废旧商品回收分拣行业的管理和污染防治,规范市场秩序,加大财政投入,完善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社区与回收企业建立废旧商品定点定期回收机制。到2015年,全省主要废旧商品回收率达到70%以上,争取有2个以上城市成为国家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示范城市,有2个以上城市成为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
6.水资源节约利用工程。按照我省2015年前水资源总量控制指标和定额管理原则,建立和完善行业用水定额管理体系。加强对大型灌区供水系统和城区供水管网改造,实施重点行业节水改造利用重点项目。推广蒸汽冷凝水密闭式回收和污水回收利用等节水技术,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和水资源化利用率。加强城乡节水,在城市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实施海岛雨水利用工程,推广海水直接或间接利用技术。
责任单位:省水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
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一)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以及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国家下达我省的“十二五”节能指标、能源消费总量指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明确重点用能、排污单位“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各市、县政府要将省政府下达本地区的节能减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明确各部门、企业、基层单位的责任、分工和有关要求。2013年底前,省工信、国土环境资源、发改部门要对“十二五”节能目标、减排目标、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完成进展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将有关工作及政策落实、指标完成进度、完成目标任务前景评估等情况以及完成国家下达的约束性指标应采取的对策、措施向省政府报告。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
(十二)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和省直各单位要全面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节能减排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狠抓监督检查,严格考核问责,建立起密切配合、协调高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形成合力。重点用能、排污单位要将节能减排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和各级管理人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所有企业都要细化完善节能减排管理措施,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发挥节能减排的主体作用。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直各单位,各重点用能、排污单位。
(十三)加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各市、县政府每年要向省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进展情况,省工业、国土环境资源、发展改革、建筑、交通、机关事务管理、公安、水务、农业部门每年要向省政府报告节能减排工作推进以及政策措施等工作落实情况。省政府每年对市、县政府和重点用能、排污单位履行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情况进行考核,对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节能减排工作开展情况和绩效进行评价,评价考核结果定期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工作开展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政策措施落实等情况提交省委组织部门和国资管理部门,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管理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并对成绩突出的市县、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省统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水务厅、省农业厅、省国资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
(十四)加强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合理安排“十二五”各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增长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建立预测预警调控机制。加强对重点用能、排污单位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和污染物排放管理,对拟建的没有能耗增量指标来源的高耗能、高排放行业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把排污总量控制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总量指标超过省下达指标的市县、区域,暂停审批涉及相应指标的建设项目。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配合单位:省水务厅、省农业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
(十五)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加强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完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扩大能源管理师试点,加强能源审计工作,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加快实施节能改造,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对未按规定和有关要求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重点用能单位,强制进行能源审计。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
(十六)加强重点领域节能减排管理。加强对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节能减排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管理,认真实施《海南省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提出对本行业或领域实施节能减排精细化管理的各项具体措施,明确挖掘节能减排潜力的工作重点。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分市县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完善节能减排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提高能源和污染物排放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做好省和市县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各市、县政府。
(十七)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电网企业要优化发电调度方式,按照节能、经济的原则,优先调度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核电以及余热余压、填埋气、垃圾等发电上网,优先安排节能、环保、高效火电机组发电上网,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公布节能发电调度信息。电力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节能发电调度工作的监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制定有关配套政策,规范有序用电。以建设技术支撑平台为基础,开展城市综合试点,推广能效电厂。推进智能电网建设。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配合单位:海南电监办、海南电网公司。
六、完善节能减排政策
(十八)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修订《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海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制订《海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海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海南省蓄能型集中供冷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海南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海南省节能监察办法》等管理政策,并在国家相关政策指导下进一步完善其他政策和管理制度。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
(十九)完善价格和环保收费政策。继续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政策,根据淘汰落后产能需要对覆盖范围和实施力度适时进行调整。在国家相关价格政策指导下,加快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根据海南实际,制订有利于挖掘节能减排潜力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余热余压发电、城市垃圾发电价格政策和脱硫电价、燃煤电厂烟气脱硝电价政策。完善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收费政策和收费方式。研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制度。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
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海南电网公司。
(二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充分发挥合同能源管理对深入挖掘节能潜力的市场化机制作用,在建设绿色照明示范省等重大节能工程和所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中,以及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各行业、各领域的节能挖潜中,全面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加大财政奖励资金支持力度,落实国家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加快发展节能服务产业,培育第三方审核评估机构,完善有关政策。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各金融机构。
(二十一)完善财政税收激励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适时修订《海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设立污染减排专项资金,加大对节能减排、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财政支持力度,推进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完善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家用电器、照明产品、节能汽车、高效电机产品等有关支持机制,强化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研究实行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认真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
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积极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增加对节能减排领域的投入。省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沟通,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违反国家和地方节能规定以及环境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监局。
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海南证监局。
(二十二)完善地方标准。认真执行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产品能效和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机动车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低速汽车排放标准,提高准入门槛。完善我省地方能耗限额标准体系,从挖掘节能减排潜力最大、最紧迫的方面制定更加严格的节能环保地方标准。
责任单位:省质监局。
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
七、加强节能减排监督
(二十三)加强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制定年度节能减排专项执法检查计划,重点对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业、公共机构等领域执行国家和我省的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各项措施,严肃查处节能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加强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监督。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
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
(二十四)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减排目标完成进度严重滞后、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能评审查费用由节能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安排。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各金融机构,海南电网公司,水、电供应企业。
(二十五)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加强对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重点环境监控企业名单。列入我省重点环境监控范围的电力、钢铁、造纸、油气化工、水泥等行业的企业,以及垃圾焚烧场和垃圾填埋场等设施,都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
责任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水务厅。
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
加强市县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无故不运行的市县,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并视情况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财政建设资金。
责任单位:省水务厅。
配合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
八、加强宣传全民行动
(二十六)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把节能减排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等主题宣传活动。“十二五”期间,结合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和项目示范,规划布局建设若干个面向全社会开放的节能减排宣传园,普及节能减排新知识、新技术和新产品。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和我省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加强舆论监督和对外宣传,积极为节能减排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气象局。
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各新闻媒体。
(二十七)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制订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农垦、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方面的节能减排专项宣传行动方案,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把宣传工作从一般号召上升为全民参与。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省旅游委、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县政府,各新闻媒体。
(二十八)政府机关带头节能减排。各级政府机关要将节能减排作为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树立节约意识,践行节约行动,做节能减排的表率。
责任单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
附件:1.“十二五”各市县节能目标
2.“十二五”各市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3.“十二五”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