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对我省契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确认书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的当天。
二、我省契税的纳税期限,全省实施“先缴纳契税,后办理产权证”的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15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天内的最长纳税期限缴纳税款。
三、本公告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四、在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发生纳税义务,但未办理契税申报缴纳事宜的,应于7月15日前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于8月30日前缴纳税款,逾期未缴纳税款的,征收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将依法加收滞纳金。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