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商务委(经委)及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华老字号保护与促进工作的通知》(商贸发〔2011〕22号)和《上海市关于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商市场〔2009〕221号),深入推动商务部“振兴老字号工程”,加快做好本市新一轮中华老字号保护与促进工作,市商务委决定在本市开展“上海老字号”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申报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大力宣传发动,挖掘整理老字号的传统产品和技艺,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全面收集、记录老字号发展史料,建立健全老字号档案。根据《“上海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见附件1),本着公开、公正、透明原则,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老字号单位申报,指导有关单位据实填写“上海老字号”申报表(见附件2),并做好资料审查,确保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有效。
二、及时报送材料
申报“上海老字号”,须经申报单位、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在“上海老字号”申报表上盖章确认,及时向我委报送正式申报公文、申报汇总表(见附件3)和逐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以下材料。
(一)“上海老字号”申报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三)获得商标专用权或使用权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四)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加盖企业财务章);
(五)历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的介绍和发展情况,并附创始人、传人情况及证明材料;
(六)历代传承的特色文化介绍和相关证明材料;
(七)所申报品牌创立50年(含)以上,并有地方志、历史档案材料等证明;
(八)获得的社会荣誉和相关证明材料;
(九)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上的企业名称须与商标注册人或被授权使用人一致。
三、严格审核把关
上海中华老字号企业协会要认真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分析、论证、评审,择优推荐。不符合认定规范要求或存在争议的一律不得申报。
已通过商务部 “中华老字号”认定的单位,原则上不再参加“上海老字号”认定。
四、做好监督管理
“上海老字号”认定工作,从发文之日起每二年组织一次。被认定为“上海老字号”的单位,自发文公布之日起四年内有效,期满后由原申请单位提出申请重新认定。
对通过“上海老字号”认定的单位,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联系指导,密切关注企业经营情况,及时了解企业面临的问题和困难,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并及时向市商务委报告。
二○一二年九月八日
联系人: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姚先生 52881216
上海中华老字号企业协会 邵女士 52040005